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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調偵辦王炳忠案遭質疑程序有問題。(中評社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2月21日電(記者 張嘉文)檢調偵辦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人案,引發程序正義和侵害人權疑慮,台北地檢署21日晚間首度召開記者會釋疑,北檢襄閱檢察官周士榆說,是以證人身分搜索及訊問王炳忠,釐清“陸生“共諜”案”周姓被告涉違“國安法”案件,符合比例原則。而本案待證內容為周姓被告涉案的相關犯罪事實,但與台灣高等法院目前正在審理周的犯罪事實不同。
北檢偵辦王炳忠等人疑涉“國家安全”法案件,19日清晨指揮警、調單位持搜索票到新黨青年軍王炳忠、林明正、侯漢廷、陳斯俊等4人家中搜索,並以證人身分被帶回“調查局”接受訊問,檢方複訊後將4人全數請回。
對於本案案由、王炳忠等人在本案的身分問題,周士榆在記者會中解釋,王炳忠等人均為證人,本案待證內容為周姓被告涉案的相關犯罪事實,但這與台灣高等法院目前正在審理周的犯罪事實不同。
至於外界質疑本案執行過程,周士榆說,本案經“調查局”立案、報請檢察官指揮,再由“調查局”檢附具體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執行搜索;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後,由調查官持搜索票同步對各第三人執行搜索。
周士榆表示,調查官執行搜索時,王炳忠抗拒搜索並開啟直播,因此認為他有勾串其他證人及妨害偵查秘密之虞,基於搜索的急迫性,所以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委請鎖匠以強制力開啟門鎖執行搜索,過程均由調查官在場執行,並持續與檢察官保持聯繫,檢察官並未進入搜索現場。
周士榆談到,調查官在法官核准的時間,即當日上午近7時執行搜索,並於搜索執行完畢後,於上午8時30分左右陸續進行證人傳訊,相關作為均符合法令規定,而王炳忠在搜索時開啟直播,按照刑訴法第124條、第132條規定,執行搜索的調查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進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
周士榆也提到,本案依照卷內事證,有立即同步隔離訊問各證人之必要,但並無同時交付約談通知書及證人傳票的情事,而是由調查官先行交付約談通知書給各證人,如有證人拒絕到場接受詢問情形,才送達檢察官開立的證人傳票,因此,並無同時要求同一證人前往不同地點的狀況,在傳票上也註明要由“法務部調查局”先行訊問。
除了林明正拒絕證人通知書與傳票,調查官報請檢察官指示後,依刑事訴訟法出示拘票拘提,其他證人都是交付約談通知書到案說明。
外界質疑王炳忠以證人身分被搜索,恐違反比例原則,周士榆解釋,周姓被告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涉及國家法益及“國家安全”影響重大,基於比例原則,依照卷內事證、搜索票對第三人王炳忠等人執行搜索,又以證人身分對王等人進行傳訊,訊後請回,未來將持續釐清本案犯罪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