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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須重視解讀憲法和基本法序言
http://www.CRNTT.com   2017-12-05 10:54:14


 

  他提到,憲法的其中一個主要功能和內容,便是規定國家機構的設立、組成方式及其運作和權力的行使。在這方面,中國憲法第三章有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大及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構的規定,這些規定中部分條文是直接適用於香港的,部分條文則不直接在香港實施。例如關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關於國務院的構成和法律地位的條文,很明顯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重要構成部分,因為《基本法》有不少條文提及這些國家機構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權力的情況。另一方面,關於地方人大和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的條文則不在香港實施;雖然根據《基本法》第12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設計是有別於中國其它省市的。

  “值得留意的是,雖然部份憲法條文並不在香港直接實施,但這不表示這些條文在香港並無法律效力或香港居民無需理會這些條文。”陳弘毅說,例如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又例如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因此,陳弘毅指出,在《基本法》所確立的“一國兩制”的憲制框架下,“兩制”的前提是“一國”,香港市民須尊重在中國內地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及承認其合法性,港人不應從事破壞中國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也不應進行危害祖國的安全的行為。《基本法》第23條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習主席的講話中提到,需要加強香港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和青少年的憲法和《基本法》宣傳教育。在香港,關於《基本法》的宣傳教育已經推行多年,但是關於中國憲法是否香港《基本法》教育的重要構成部份,在香港似乎未有足夠的討論和認識。”陳弘毅認為,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教育和關於中國憲法的教育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對中國憲法沒有足夠的認識和了解,便很難充分認識和了解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不單是因為香港《基本法》是根據中國憲法(尤其是憲法的第31條)制定的,更是因為香港《基本法》並不是一份可以獨立於憲法而存在和不證自明的法律文件,香港《基本法》是衍生於和從屬於中國憲法的法律文件,因此可以說憲法是“母法”,《基本法》是“子法”。

  陳弘毅強調,脫離了中國憲法,不少香港《基本法》條文都是難以充分明白的。例如《基本法》中多項條文提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中央人民政府,也提到其它省市,那麼什麼是全國人大或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有什麼其它省市,在《基本法》裡都無法找到答案,必須從憲法的層次予以了解。

  陳弘毅表示,要了解什麼是國家,必須了解這個國家的憲法,因為一部憲法便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所敘述的故事(例如中國憲法的序言所敘述的故事),便是這個國家及其國民的歷史、文化、和當前的境況的一個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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