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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會 |
聶德權表示,《條例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第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指引性條文載於《條例草案》的第2部,而訂立罰則的條文載於第3部。
聶德權介紹說,《條例草案》第2部是“奏唱國歌”,列明有關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及場合,這些全為“指引性”條文,並沒附帶罰則。《條例草案》第3部是“保護國歌”,禁止不當使用國歌、歌詞或曲譜的行為,以及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並就罪行訂立罰則。《條例草案》第4部是“推廣國歌”,條文要求教育局局長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涵蓋範圍包括所有中、小學。《條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及電台透過現時的牌照條款,藉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廣播國歌。這兩項要求既反映全國性《國歌法》的原意,同時兼顧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實際上與現行做法相近。
聶德權最後提到,對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則需要訂下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相信絕大部分的市民都會尊重國歌,因此,《條例草案》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根本不會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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