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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多國有互助 港例亦保障人權
http://www.CRNTT.com   2019-02-16 15:31:37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回应质疑
  中評社北京2月16日電/就反對派中人質疑內地的司法制度,聲稱內地或會以其他法例要求引渡“政治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在回應時強調,中國與55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並與64個國家簽訂司法協作協議,包括了使用普通法的國家。

  根據外交部資料,中國和法國、韓國、泰國、意大利、阿聯酋等已簽訂了引渡條約,並和英國、美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李家超強調,是次修例不是為了單一司法區去做,將焦點只放在某一部分並不公平,並強調單一個案方式只是處理特別個案。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部門,以至其他國家在移交逃犯方面會繼續商談,而草案會明確區分長期安排及個案移交,及訂明在有長期協議後不能夠再使用單一個案形式處理。

  所涉罪行到審訊 嚴謹把關

  他指出,修訂建議保留了現行《逃犯條例》下所有保障個人權利的條文,包括並非所有罪行都可以移交,必須要符合現在《逃犯條例》所訂明的四十六種罪行裡面的嚴重罪行;有關人等在要求引渡一方當地所犯的罪行,在香港也必須是一項罪行才能移交;不能“一罪兩審”;不容許疑犯在缺席的情況下被審訊,而涉及政治、宗教、種族或國籍的案件一概不會移交。

  李家超續說,特區政府有權在將來與其他地區簽訂個案形式移交協議中,額外增加一些要求和保障,包括要求對方確保涉及死刑的案件,須承諾逃犯在審訊後不會被判死刑;只可以根據協議所講及的控罪提出檢控,不能再附加其他檢控,亦都要確保不可以將有關的人等移交至另一個司法管轄區。

  除了條例的保障外,在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程序後,會由香港的法院頒發拘押令。有關人等可以在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在法庭作出充分的抗辯,更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司法覆核政府或行政長官的決定,最終亦可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

  (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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