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發揮粵港澳大灣區政府、環科院和企業家聯盟等各方優勢,全面提升生態環保科技支撐能力。制定相關政策,相吸引國內外一流人才聚集大灣區,建設國際一流的跨境生態環境人才創新基地、國際一流的跨境生態環境科技創新中心,以及建設灣區綠色發展智庫,並聯手制訂統一發布的大灣區生態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和指南,及後逐步全國推廣,為國家的環境治理提供標桿。
第五,加強重點生態環境領域的科技研究和協同攻關,全面評估粵港澳大灣區水、大氣、土壤等生態環境質量,深入分析污染來源和成因,積極引進和研發先進技術,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依託國家重大科研項目,鼓勵企業家參與投資,共同推動在大灣區實現生態科技成果轉化。
第七,充分發揮粵港澳大灣區市場經濟、技術研發、國際金融和國際貿易方面的優勢,發展技術密集、資金密集的先進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與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製造技術深度融合,提升主要污染物監測及防治等一批關鍵治理技術,加快形成成套裝備、核心零部件及配套材料本地化生產能力,促進科技環保產業發展。
第八,發展以綠色金融、環保產品展示和交易為主體的環保服務業,推廣合同環境服務,支持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環境綜合治理托管服務。
第九,抓住“一帶一路”契機,完善環保產業海外引資、投資的相關規則、標準、交易模式和優惠政策,推動灣區環保產業走出去。
(中評報道組:張心怡 林艶 徐夢溪 張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