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談到,特區政府了解市民對修例建議有不同意見,有支持也有批評。政府團隊一直努力向社會各界解說立法建議以及聆聽各界就立法建議給予的意見。在解說過程中接觸到的人士,很多都不太了解草案的條文和相關的實際操作安排。在這方面,政府會繼續努力做解說工作,進一步讓公眾更明白政府的修例建議。另一方面,政府和不同人士溝通和聽取意見之後,已作了一些修訂以取得合理平衡,把處理的罪類定為37項,涵蓋屬最嚴重或相對較嚴重、涉及司法的維護,以及履行國際公約責任等的罪類。不納入九項罪類的綜合考慮包括它們在過往的移交請求中較少出現,甚至從未出現過;至於計算機罪行,則因其當時涉及法律定義問題未處理好,而決定不處理。
特區政府是否只會在台方承認台灣為中國一部分的前提下,才會把台灣殺人案疑犯移送台灣?李家超說,特區政府一直本著務實及尊重的態度,在無前設及聚焦個案的情況下,與台方就其提出的要求進行溝通。“現時香港沒有法律去處理這宗嚴重的殺人案,因此必須建立有關法律。我們留意到台方也認同疑犯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亦有表示在商討司法互助協議方面,台方的大門是打開的。在雙方都認同要令疑犯接受應有法律制裁的目的之下,我們會繼續與台方耐心溝通,解釋我們現時法律真空的情況,繼續努力推進相關案件的協作,以彰顯公義。”
李家超指出,聯合國於1997年通過決議案,認同移交逃犯是共同打擊有組織犯罪、嚴重犯罪的有效方法。這次修例不會改變香港現行經政府及法庭嚴格把關的移交逃犯制度,而與不同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合作協議,依然是我們的重要政策目標。但磋商一份長期協議需時甚久,平均需要多年,《條例草案》若獲得通過,香港可以個案形式有效地補充未有簽訂長期協議的不足。現行《逃犯條例》充分參考聯合國的移交逃犯範本,符合國際的通行做法,有充足的人權和法律程序保障。有關人士有上訴權,可申請人身保護令,並可上訴到終審法院。建議的個案移交,在一旦簽訂長期協議之後,不會亦不能夠再適用,條例建議絕不會影響現行簽訂的長期協議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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