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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新辦就香港當前局勢的看法舉行新聞發布會(中評社 沈而忱攝) |
楊光:沒想到你的漢語說得這麼好,你的問題我聽得很清楚。我想說的是,在一個文明、法治的社會里,所有的訴求都必須依法提出。這里必須毫不含糊地指出,兩個多月來,一些激進分子打著“五大訴求”的旗號,置全體港人的安寧生活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大局於不顧,肆無忌憚地實施暴力犯罪,踐踏香港的法治和社會秩序,挑戰“一國兩制”底線,嚴重損害了香港和國家的利益,這不是在表達什麼訴求,而是赤裸裸的“政治恐嚇”、“政治要挾”。我剛才在談話里已經說到,他們的行為已經與修例無關,他們的矛頭指向了特區政府,他們的目的是要奪取香港的管治權,使“一國兩制”名存實亡。反對派和一些激進分子提出了五項訴求,他們的終極訴求是實行“雙普選”,在這里,為了正本清源,以正視聽,我願意著重地談談“雙普選”的問題。
首先,我必須先強調一個事實,這就是香港的民主制度是在香港回歸祖國以後真正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我還必須指出另外一個事實,就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樣一個目標,是由中國政府在香港基本法中做出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央政府支持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穩步快速地發展民主政治。
大家都知道,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明確了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全體議員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由此確定了“雙普選”的時間表。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出了有關決定,對行政長官普選辦法的框架和核心要素作出了規定,這就是人們常說的“8·31”決定。“8·31”決定得到了香港大多數市民的支持和認同,但是很遺憾,在反對派議員的捆綁否決下,香港特區政府根據“8·31”決定制定的普選法案在立法會沒有獲得2/3多數通過,香港由此失去了在回歸第20年實現行政長官普選的寶貴機遇。可以說,阻撓香港民主發展的罪魁禍首不是別人,是反對派自己。
反對派為什麼要逆民意而動,否決這個方案呢?說穿了,就是因為根據“8·31”決定所制定的普選制度不是他們所想要的普選制度。他們想要什麼樣的普選制度呢?他們想要的普選制度,就是要超出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能夠選出一個可以代表他們立場、可以不對中央政府負責的行政長官,從而為他們奪取香港的最高管治權鋪平道路。能做到這一點,他們就稱之為“真普選”,做不到這一點,他們就誣之為“假普選”。
今天我要明確地說,有這種想法的人,是打錯了算盤,無論將來什麼時候啟動政改,香港的普選制度都必須符合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
我還必須明確指出,香港的普選制度必須始終堅持一個基本的原則,那就是它必須符合香港的政治地位。什麼是香港的政治地位?我這里給大家簡單地介紹一下。我們來看基本法序言第一句話規定:“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基本法第一章第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三句話,每一句都是上述三個篇章的第一句,由此可見,其至關重要,它們結合起來,完整清晰地界定了香港的政治地位。香港的政治制度包括普選制度就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這一政治地位。正因為如此,所以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43條規定,這個第43條也是這一章的第一句,行政長官依法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這是行政長官最重要的職責和使命。因此順理成章的,基本法第45條作出規定,在實行行政長官普選時,要經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而後普選,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提名、普選、任命三大環節,一個都不能少,每一個環節都要發揮實質性的作用。這就是香港普選制度的真義。
達到上述要求的普選制度才是真普選,也只有通過這樣的制度,才能在普選條件下選出一位愛國愛港、中央信任、港人認同的行政長官,也只有這樣做,才有利於“一國兩制”方針得到全面、準確的貫徹落實。香港的普選只能這麼搞,沒有別的選擇,歸根到底還是必須回到“一國兩制”方針上去,回到基本法上去,回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上去。
至於其他訴求,我剛才在講話里也談到,我想強調一點,當前最大的訴求、最強烈的呼籲還是“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這是壓倒一切的最重要、最迫切的任務,也是我們應當做出最積極、最有力回應的民意。我們堅定不移地支持林鄭月娥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堅定不移地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支持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依法履職、各司其職,嚴肅懲治暴力犯罪分子。也希望每一個愛護香港的市民都能用自己的行動,自覺地抵制暴力,支持特區政府和警方的行動。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