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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從維護自身國家安全還是應對世界複雜經濟形勢的角度,中國都需要在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統領現有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基礎性法律,進一步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 |
中評社北京10月24日電/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首部《出口管制法》,並將於12月1日正式生效。在當前的國際形勢下,該法的出台備受各界關注。
環球時報發表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韓冰文章表示,全球貿易正面臨保護主義的衝擊。無論是正在走向世界的中國本土企業,還是充分利用中國這一“世界工廠”的優勢地位、追求商業利潤最大化的外國企業,未來將會無法回避地游走於各個國家出口管制交叉紅線當中,如何更好地防範各國出口管制違法風險自然演化成為一個複合型難題。如何有效應對也是對我們的一個考驗。
文章稱,此前,我們在出口管制方面並沒有一部統一的法律。1995年,中國制定了首部有關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規——《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此後又陸續頒布《核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等行政法規和規章,初步建立了覆蓋核、生物、化學、導彈以及軍品等物項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體系。但是,面對當前世界經濟複雜局面,中國出口管制立法層級低且相對分散、出口管制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制不夠完善、出口管制物項的範圍以及措施有待與時俱進等問題日益凸顯。
文章分析,無論是從維護自身國家安全還是應對世界複雜經濟形勢的角度,中國都需要在借鑒國際通行做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統領現有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基礎性法律,通過提高立法層級,進一步完善出口管制法律制度。因此,從2017年起,中國商務部就起草形成了《出口管制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後,在該草案基礎上,司法部進一步徵求地方政府、企業和行業協會意見,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後最終落地。作為中國第一部出口管制領域的專門法律,《出口管制法》主要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首先,《出口管制法》為中國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提供法治保障。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貫穿於《出口管制法》的一條紅線。除在第一條中開宗明義地指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是該法的主要立法宗旨外,《出口管制法》第三條進一步明確“出口管制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為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出口管制法》在臨時管制、全面管制、管制物項出口許可、管控名單等相關具體制度和規則中,進一步強化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屬性及功能。而且,隨著中國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出口管制工作面臨新的風險與挑戰,需要通過立法禁止或限制對管制物項(包括物項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的獲取,以及未經適當授權而轉讓管制物項,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
其次,《出口管制法》是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嚴格履行國際義務的重要體現。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是《出口管制法》的重要立法宗旨。中國是《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締約國,也是核供應國集團成員,《出口管制法》有助於中國適應國際防擴散、反恐形勢的變化,健全防擴散出口管制體系,更好地履行相關國際承諾。《出口管制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加強出口管制國際合作,參與出口管制有關國際規則的制定”。
最後,《出口管制法》體現了中國豐富貿易政策工具箱、提升制定與運用國際經貿規則能力。《出口管制法》根據當前國際經貿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制度措施、填補立法空白,確保出口管制措施靈活高效。按照國際通行規則對管制清單、出口許可、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等制度作了系統性規定。與此同時,中國的出口管制在維護自身正當利益的同時更強調公平和對等,《出口管制法》第48條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或者地區濫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地區對等採取措施。
當然,《出口管制法》落地生效還有賴於相關配套規則的出台,中國相關管理部門應盡快出台實施細則,從而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做好銜接,確保出口管制工作平穩有序推進。與此同時,國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門應適時發布有關行業出口管制指南,引導出口經營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規範經營。對於相關企業而言,則需要事先籌劃,以免導致業務中斷(例如需要暫停業務以等待許可),也可能會影響企業與特定供應商、分銷商、代理商、客戶等打交道的決定。外資在進行併購活動時,也需要考慮目標公司的事先合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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