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個突破,鄭若驊表示,第一個突破是,在訂立新機制以前,香港特區的清盤人跟內地以外所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清盤人一樣,都不能直接尋求內地法院認可相關的清盤程序,因此不能進入內地履行職務,例如進行保全或查找債務人在內地的文件或相關資產等工作。在“一國兩制”下,簽定會談紀要後,香港特區成為全球在內地以外,唯一一個司法管轄區的人可以向內地的試點法院,申請認可在香港進行的司法程序和命令,並申請在內地履行職責的權力和協助,充分體現香港在“一國兩制”下的獨特優勢,突顯國家信任香港的司法制度及對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樞紐的堅定支持。新機制生動體現了在《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基礎下,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兩地的法律合作能夠不斷創新,在方方面面譜寫出高質量發展的新篇章。
第二個突破是,兩地這次建立新的合作機制參考了國際相關的規則,包括聯合國貿法會1997年頒布的《跨境破產示範法》的若干原則。然而,兩地的合作機制相比《跨境破產示範法》更明確,也更切合兩地的需要和發展。兩地的合作機制明確涵蓋內地的破產和解和重整程序,以及香港的債務重組程序,這樣清晰的表述,讓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持份者都清楚掌握合作機制的適用範圍,有利於鼓勵透過重整或重組拯救企業。
鄭若驊最後談到創新機制標誌的一個目標。她指出,“十四五”規劃是國家開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征程的第一個五年規劃,也是規劃體制改革後的第一個五年規劃。兩地構建破產合作機制,正好讓作為國家內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的香港,為國家發展所需貢獻所長,在“一國”之內先行探索跨境破產合作規則,助力內地試點地區、大灣區,以及其他地區發展跨境破產和重整合作的制度,服務國家進一步推進涉外法治化建設,也充分體現國家在“十四五”規劃中對香港特區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堅定支持及明確定位,使香港特區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支持及配合國家持續發展,為“法治中國”的建設貢獻出香港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