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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中評社 梁帆攝) |
更令香港人看清事實的是,在一宗已開審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有受審人士揭露有一名前身是外國情報員的人,與壹傳媒董事會前主席黎智英,是反中亂港組織“攬炒團隊”的幕後主腦和金主。該組織以往不斷請求外國制裁本港及內地官員。
上述事件,僅屬冰山一角。國家外交部早前發出《美國干預香港事務、支持反中亂港勢力事實清單》,清楚羅列多達102項事例,清楚顯示美國多年來勾結反中亂港分子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有鑒於此,特區政府必須針對性地處理間諜性質的行為和罪行,以防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再次在香港特區發生。
就李議員的有關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現行《官方機密條例》第II部就“間諜活動”有所規管,涵蓋禁止接近、察看、越過、進入禁地或處身毗鄰禁地之處、製作對敵人有用的資料,以及取得、收集、記錄或發表對敵人有用的官方機密資料等行為。《官方機密條例》第III部亦有禁止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
此外,《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亦訂明,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即屬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