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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簡版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7-11-02 17:08:52


簡版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書。(中評社 梁雅雯攝)
  中評社台北11月2日電(記者 梁雅雯)承攬海軍獵雷艦的慶富造船詐貸案爆發後,“行政院”組成專案小組調查,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點出軍方採購五大缺失,第一銀行聯貸案有五大缺失。對於傳出馬英九介入一事,報告中說,一銀董事長蔡慶年聲稱,辦理這個聯貸案,沒有受到任何壓力。但亦有其他銀行表示,當時的行政高層曾經召開過兩次會議,協調行庫出來主辦慶富聯貸案。

  “行政院”今天公布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簡版與完整版,完整版有4萬多字,以昭公信。

  報告中提到,“總統府”曾於2015年9月1日發函給“行政院秘書長”,該函檢附慶富致馬英九陳情信,敘明“所陳事項,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府。” 

  報告中進一步指出,當時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召開過二次會議,分別是:

  2015年9月在“行政院”簡太郎祕書長辦公室曾召開過一次會議,該次會議重點在協調合作金庫擔任聯貸主辦行。與會的合庫總經理會後請示合庫董事長,合庫董事長裁定不予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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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一樣在“行政院”簡太郎祕書長辦公室又召開過一次會議。此次會議的目的,在強化聯貸銀行的參貸意願。原因是:2015年10月16日,也就是該次會議召開的兩個月前,一銀已確定擔任聯貸主辦行。但由於慶富未能取得某國政府的武器輸出許可,以致其他行庫參與聯貸的意願頓受打擊,一銀及慶富於是要求“行政院”出面協助。

  “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簡版)全文如下:
 
  一、前言 

  為釐清獵雷艦案之案情,“行政院”賴院長106年10月17日宣布成立“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小組”(簡稱本專案小組),由施副院長俊吉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羅“政務委員”秉成、“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財政部”及“經濟部”。
 
  本專案小組於106年10月19日(預備會議)、10月24日、10月27日、10月30日及11月1日,共召開5次會議,進行行政調查。
 
  本專案小組按任務分為造艦組及調查組。造艦組由“國防部”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一銀)組成,負責說明採購及貸款過程;“法務部”、“金管會”、工程會、“經濟部”、“財政部”為調查組。造艦組於預備會議及第一次會議上做過說明後,即不再參與會議,因為調查組進行查核時,造艦組不能在場。
 
  本專案小組調查範圍為獵雷艦採購及聯貸過程有無行政違失之行政調查。 

  二、“國防部”採購過程 

  依據“國防部”的說明,獵雷艦案於100年完成建案,執行期程設定為102至114年。從97至102年期間共舉行14次“籌建獵雷艦案”邀商說明會。

  102至103年辦理採購作業,102年6月27日召開第1次評選委員會,由出席的評選委員互相推選,選出召集人邵揮洲及副召集人林輝政;103年10月21日召開第2次評選委員會,原召集人邵揮洲、副召集人林輝政、評委蔡進發、郭真祥、陳建霖等5人均未出席,出席評委當場互相推選出新召集人歐善惠及副召集人尚永強。該次評分結果,台船與慶富公司2家廠商均得分700分以上,序位列為第一的評委人數相同(4比4),均未超過出席過半數委員,採抽籤方式決定序位,抽籤結果慶富公司為序位1。

  103年10月23日由慶富得標,11月3日完成簽約執行,契約價金總額計新台幣(下同)349億3,300萬元。
 
  三、採購案五大缺失 

  缺失1:“國防部”未確保慶富有相當財力足以承辦本採購案,顯有缺失: 

  1.“國防部”大幅放寬投標廠商的財力資格,從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十分之一(35億2,931萬8,200元)降到二百分之一(1億7,646萬5,910元),慶富於投標時的資本額僅5億3千多萬,與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十分之一相差7倍之多,這樣的廠商恐怕沒有足夠的財力可以辦理高達 350 億元的採購案。
 
  2.除此之外,“國防部”又沒有相當的配套措施嚴格審查投標廠商的財力實際狀況,包括評分表中“財務管理系統健全、有效”的項目,只占滿分1000分的15分,比例非常低,更不用說也沒有把“廠商有無相當財力”列為評分項目。不僅如此,竟然也容許慶富在投標時沒有提供最新財報,對本採購案的財務評估已形成多重風險。“國防部”過度放寬廠商財力資格,又未詳加把關,沒有確保慶富具有辦理本採購案之相當財力,實屬不當。 
 
  缺失2:“國防部”未確保慶富有辦理本採購案的履約能力,顯有缺失: 

  1.本案屬於重要“國防”戰系的裝備建置,也攸關“國艦國造”政策的能否落實,廠商有沒有能力完成契約是非常重要的。但評分表中“過去履約績效”之“船廠近五年造艦作業履約情形說明”也只占滿分1000分的15分,也就是說,“履約能力”在評分的標準當中,並沒有被充分的重視。
 
  2.此外,依慶富投標時提供的資料來看,慶富並沒有現有的船廠可以建造獵雷艦,雖然慶富承諾將會在高雄興達港建造新船廠,但於投標文件中並沒有提出任何文件來證明已取得相關用地權利。也就是說,慶富在得標後是否能夠順利如期建造船廠,具有高度不確定性。 

  3.在第2次評選委員會議有評選委員也質疑,廠房、設施是空的,而慶富也沒有辦法擔保能在 30 個月內完成建造。事實上,慶富從得標到現在也未完成建廠,顯見“國防部”當初讓慶富用“承諾”來代替實體船廠,進而取得投標資格的作法,並沒有考慮這些高度不確定的風險,有不當之處。 
 
  缺失3:“國防部”未究明原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缺席第 2 次評選委員會的原因,直接使出席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顯有缺失:
 
  1.原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缺席第2次評選委員會議,原則上應該另訂期日開會,“國防部”卻沒有如此辦理,也沒有進行原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的解任程序,反而在會議開始時直接提出臨時動議,讓在場委員互推新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程序顯有不當。 

  2.按照“國防部”說明,有部分委員是因為利益迴避的理由缺席,依法應該查明並辦理解聘才對,並且要考慮是否應增聘其他適當委員,“國防部”卻未究明每個委員的缺席原因,並為適當處理,程序上亦有瑕疵。 
 
  缺失4:“國防部”未先進行價格協商程序,直接以抽籤決定最有利標廠商,顯有缺失: 

  1.按照第二次評選委員會的評分結果,2 家投標廠商兩度平手,而依招標文件的規定,“國防部”應該可以針對“價格”部分先進行協商,避免以抽籤方式來決定最有利標廠商。
 
  2.本案屬國防重大武器採購,而台船的報價比慶富便宜了 3,300 萬元,為節省公帑,也應該要按照投標廠商評選須知的規範,就價格部分先進行協商,“國防部”也知道協商是複評的條件之一,卻仍然以抽籤方式決定最有利標廠商,亦有缺失。 
 
  缺失5:“國防部”就第2次評選委員會議,各委員之評分有不合理之異常情形,未予釐清處理,顯有缺失: 

  本件不同委員就部分項目(例如“首艘艦於國內執行建造作業”)的評分結果有不合理的明顯差異,其中有委員因為慶富從第2艘船艦才開始在“國內”建造,而將此項評為0分(滿分50分),但其他委員就這個部分仍然給予慶富35至44分的相當分數,就慶富首艘船艦是否於“國內”建造之認知有重大歧異,個別委員之評分序位可能受此影響,“國防部”沒有立即釐清,就決定以抽籤決定,程序上有欠完備。
 
  四、第一商業銀行聯貸案 

  1.聯貸額度205億元,其中預付款還款保證125億元、週轉金(含開狀)80億元(聯貸案大事紀見附表1)。 

  2.截至106年10月24日授信餘額,預付款還款保證72.63億元、購料週轉金74.66億元,合計147.29億元,含利息,餘額總計154.11 億元。
 
  3.“國內”各銀行最大可能損失為201億元,其中參與獵雷艦聯貸案的行庫之最大可能損失為125億元。 

  五、聯貸案五大缺失
 
  經查核,一銀辦理本聯貸案,在徵信、授信與貸後管理上確實有不當之處,分述如下: 

  缺失1:一銀沒有確實評估慶富的資金缺口及還款能力,以致聯貸案核准一年後就發生重大違約 

  1.本項採購金額349.33億元,一銀核貸205億元(核貸比58.7%)。聯貸條件要求慶富增資,可見核貸當時即已預見資金會有缺口。
 
  2.一銀沒有確實分析慶富所提供104年到114 年公司的現金流量預估是否合理,也沒有對現金來源確實查證。 
 
  缺失2:依據聯貸合約,慶富須於106年以前增資40億元。但是一銀沒有要求慶富提供增資計劃,以確定慶富是否能如期完成增資,以致日後有部分增資款項係來自一銀自身額外的貸款(共計10.5億元)。此增加一銀的信用風險。一銀在徵信、授信評估及整體風險上的控管,顯有缺失。
 
  1.依聯貸合約規定,慶富應於105年第1季、第3季及106年,分三次完成共40億元的現金增資。惟慶富並未依限完成增資,其後雖透過期限展延,亦僅完成前二筆共20億元之增資,但106年應再增資20億元,迄今尚未完成。
 
  2.慶富第1季增資款7.5億元及第3季增資款3億元,係由其大股東慶洋投資公司向一銀申貸取得。其中的3億元,雖有慶富股票及關係企業所有的漁船作為擔保,但該漁船之船齡已達13 年,漁船老舊將造成處分不易,影響債權確保。 
 
  缺失3:一銀沒有確實評估慶富的造艦履約能力,貸放後也沒有確實追蹤,顯有缺失。
 
  1.慶富曾洽台灣銀行、兆豐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合庫銀行籌組聯貸案。兆豐銀行因發現興達港促參招商停擺,對造艦有不確定性,因此不同意借款。兆豐之疑慮,一銀顯然並未重視。
 
  2.船廠為造艦基本設施,依聯貸契約,於首次動用資金後3年內應於高雄興達港建造完成,船廠完成後將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給聯貸管理銀行。但一銀貸放後,沒有進行追蹤。 

  3.有關造艦及船廠的進度,還有工程預付款存入一銀帳戶情形等,一銀也沒有追蹤。 
 
  缺失4:一銀沒有確認慶富的採購供應商是否依據“國防部”訂購軍品契約”及“獵雷艦採購契約附加條款”的規定辦理,顯有缺失 

  1.一銀沒有向“國防部”確認供應商名單或契約,以確保採購對象符合軍品採購契約之規定。 

  2.一銀沒有要求慶富提出與設備供應商簽定的採購契約,以確保採購對象及產品符合軍品採購契約之規定。 
 
  缺失5:一銀未查證相關交易的真實性就撥款,顯有缺失 

  1.慶富有3家供應商(Harbour Stand Limited、L3 Capital 
Limited、Ocean Kirin Limited),營業地址在香港,香港並非契約上的船艦或武器設備供應地區,一銀沒有查證該等供應商的實際負責人、營業事實及提供獵雷艦相關設備之能力,以評估是否符合契約規定及交易的真實性。 

  2.慶富提供貸款之供應商發票,顯示有2家公司(Harbour Stand Limited 及 L3 Capital Limited)負責人簽名疑似為同一人,一銀撥款前沒有查明2家公司的背景資料,以判斷交易的真實性。
 
  3.對於慶富採購交易匯出款項的入帳帳戶與賣方“所在國”(香港)不同,一銀未確實查證資金流向新加坡及澳門,是否符合採購獵雷艦設備之用途。 

  六、資金流向 

  聯貸金額有49.33億元流向五家可疑供應商,約有13億元匯回至慶富相關企業的帳戶。此等資金往來異常、流向不明,涉及慶富提供不實交易資料向銀行詐貸的資金約49餘億元,尚待檢調進一步查證相關款項用途。至於13億元資金從海外匯回“國內”,受款人皆為慶富公司相關企業及關係人,如涉及洗錢或其他不法交易,將由相關檢察機關進行後續的司法調查。 

  七、聯貸案是否有行政高層施壓 

  1.“總統府”曾於104年9月1日發函給“行政院秘書長”,該函檢附慶富致馬英九陳情信,敘明“所陳事項,請卓處逕復,並副知本府。” 

  2.一銀董事長蔡慶年聲稱,辦理這個聯貸案,沒有受到任何壓力。但亦有其他銀行表示,當時的行政高層曾經召開過兩次會議,協調行庫出來主辦慶富聯貸案。 

  3.本專案小組所取得的資料如下:
 ﻩ104年9月在“行政院”簡祕書長辦公室曾召開過一次會議,該次會議重點在協調合作金庫擔任聯貸主辦行。與會的合庫總經理會後請示合庫董事長,合庫董事長裁定不予主辦。 
 ﻩ104年12月,一樣在“行政院”簡祕書長辦公室又召開過一次會議。此次會議的目的,在強化聯貸銀行的參貸意願。原因是:104年10月16日,也就是該次會議召開的兩個月前,一銀已確定擔任聯貸主辦行。但由於慶富未能取得某國政府的武器輸出許可,以致其他行庫參與聯貸的意願頓受打擊,一銀及慶富於是要求“行政院”出面協助。
 
  本專案小組會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檢調偵查,共同協力查明案情。

  八、未來改進方向 

  1.建立軍事採購標準作業流程 
  改善最有利標評選作業:遴選符合需求之評選委員;妥適擬定評選項目及配分;評選結果評分或序位相同時之處置方式;全部評選項目均可採協商措施;掌握評選委員出席狀況;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確實審認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是否有明顯差異。強化履約管理,及時瞭解廠商履約情形。建立採購審查小組機制。
 
  2.強化巨額軍事採購稽核 
 稽核範圍:由“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逐案專案稽核。 
 稽核團隊:核派或遴聘各類型之稽核委員及稽查員,增加外聘人數,以公正執行稽核監督。 

  3.強化聯貸案徵信、授信評估機制及貸後管理“金管會”將加強督導銀行,落實辦理聯貸案徵信、授信、貸後管理,以及防制洗錢措施。 

  4.研議建立三方合約及照會制度就重大武器採購融資案,建立三方契約機制,明定相關事項。 

  5.強化公股督導 
  督導一銀強化認識客戶、貸後管理及風險控管等,澈底檢討缺失,研議具體改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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