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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圖片來源:大會直播信號) |
中評社問: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審議《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決定(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並作了說明。您如何看待中央選擇在此時作出這樣的決定?
田飛龍:全國人大決定以香港國安法為議題,以及政府工作報告提及香港國安立法事宜,有兩個非常重要的背景:其一,香港反修例運動暴露香港國家安全制度漏洞已到了非修補不可的程度,而香港本地自治能力難以完成這一任務;其二,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將之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體系之中,兩會議程落實這一要求,符合中國憲法政治的運作原理。
決定草案以香港國家安全為主體,集中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行框架立法,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具體立法。這意味著:其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直接為香港國家安全立法,是依憲治港的體現,相關立法對香港基本法秩序進行規範擴展;其二,立法凸顯“執行機制”,折射出國家立法者對香港“有法不依”、安全秩序脆弱性的評估,引入的新法將在執行機制上進行嚴密的制度設計,並可能與香港本地執法機制相整合,形成更有力的執行體系。
香港本地已缺乏意願和能力完成國安立法,但國家安全的法律保護刻不容緩。拖延了23年的安全立法,最終由中央直接承擔制度建構的責任。不過,此次立法並非大包大攬,而是選擇在香港發生的4種最為典型及具有破壞性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分裂、顛覆、暴恐、幹預)進行典型規制和懲罰。
中評社問:港版國安法與23條立法在內容上是否會有差異,兩者是什麼關係?
田飛龍:要注意是,中央直接立法並不取代23條本地立法,但起到示範、監督和促進的作用。中央先行一步,既是對香港本地立法未能完成的彌補動作,也是承擔中央兜底管治責任的主動作為。
中央始終是“一國兩制”的唯一立法者和最終守護者,此次國安立法再次驗證,與中央直接立法相關,相關本地立法仍有推進與配合之責任。中央的作為並不豁免特區政府應當承擔的憲制性責任,香港特區政府仍有憲制義務在23條及全國人大決定的框架下繼續完成相關本地立法,完善本地執法機制,履行與其憲制性地位相稱的國家安全制度建設與執法責任。
香港社會應當利用好這一次中央主導推進國家安全立法的制度建設契機,輸入香港各界的利益表達和制度化建議,與中央共同完成“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中這一關鍵性制度任務的塑造性工作,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具體智慧、作為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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