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6月27日電/網評:李國能為何亂批港區國安法?
來源:大公網 作者:文兆基
全國人大通過“決定”制定港區國安法後,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便變得異常活躍。近日他又發表聲明,宣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表的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中,提到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以及中央駐港國安機構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將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云云。
李國能這一講法,實在是曲解了司法獨立的意思。所謂司法獨立,是指香港法院受基本法第85條保障,能夠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換句話說,不論香港的法官由誰任命,抑或是誰去決定某一案件由哪名法官審理,只要法官仍能在基本法保障下不受干涉地判案,香港的司法獨立並不會受損。
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再由特首任命,可見香港的法官一直是政治任命,其實質任命權亦一直在特首手上。此外,世上絕大部分實現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法官都是由行政當局任命,過去李國能及其他法律界人士,何曾說過“司法獨立受損”乎?
況且,根據草案說明,是授權特首指定若干有能力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某一個具體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審理,仍會按照現行的司法規則辦理。
至於中央在特定情形下保留部分國安案件的管轄權,更加跟司法獨立沒有直接關係,因為世上所有國家或地區,哪些案件撥歸地方法院審理都是由憲法及法律規定。同樣道理,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其地方法院的管轄權和審判權,都是根據國家憲法、基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因此,香港法院有多少管轄權和審判權,從來都是受到基本法限制。根據基本法第19條(三)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國家安全其實屬於防務,本來便是中央事權,中央保留對國安案件的管轄權,自然也是天經地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