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3日電/大華網路報今天“是非集”專欄說,太陽花學運期間攻佔“行政院”的事件,日前台灣高等法院作出判決,變更地方法院原以“公民不服從”為主要立論,而對幾位要角的無罪判決。二審法官沒被原告及其辯護律師使用“偷換概念”的伎倆所“唬弄”,嚴正指出“公民不服從”並非現行法律中的法律概念,而且也非被告方所認知的概念內涵。
所謂“偷換概念”是指某一名詞所具有的概念,在使用時其內涵或外延遭到了改變。民進黨及綠營側翼或網軍等常用此手法,來達到混淆視聽和顛倒是非的目的。例如,源自於德國納粹破壞原有威瑪共和憲政民主秩序,於回復憲政民主體制後對納粹德國時代所進行的“轉型正義”,目前在台灣亦遭到了“偷換概念”。
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院”案二審判決結果,既揭開了所謂爭取“民主自由”者大搞“偷換概念”的真相,也對藉網路自媒體而愈益興起的民粹風潮,應具有一定程度的當頭棒喝之作用。一審法院接受被告律師提出的“公民不服從”概念,但二審法官在判決書中卻指出“司法為法律執法者,而非創造者”,強調“公民不服從”並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概念。
事實上,“公民不服從”是在憲政民主國家中,以非暴力方式對政府政策或法律表達抗議的手段,且在法律上並未成為得以阻卻違法的適用。更進一步來分析,“公民不服從”可分成“憲政民主國家中的公民”和“採取非暴力的不服從手段”兩個要素,而“採取非暴力的不服從手段”雖然包括了違法行為,但若違法時願意及配合接受法律的懲罰者,才屬於“憲政民主國家中的公民”。
不僅如此,政治學上的“公民不服從”概念還強調,必須當一切可以表達異議的手段都用盡後,才可訴諸使用此種抗議的手段。例如,需先透過民意代表陳情乃至於立法、依法舉辦集會遊行,乃至於採取訴訟的程序,仍對認為不公義的事情無法得到回應與改善,才會以和平但與政府政策不合作的方法,凸顯問題及所關涉的權益所在。
更為關鍵的事情是,在“公民不服從”中的“公民”,絕對服從現行法律的規定,捍衛既有的法治體系。因此,即使非暴力的抗議行為仍違反了法律,但抗議者會承認觸法與接受懲罰,並藉以提升抗議訴求的道德高度,喚起更多人的關注與認同支持,進而增加透過民主程序獲得改革的機會。
太陽花學運被告律師對於二審判決感到驚訝,還聲稱將依法提起上訴。顯然,他們並不知道遭到法律的處罰,正是從事“公民不服從”抗議運動者的“勳章”。這些太陽花運動中的被告,極力為了脫罪而提出各種辯詞說法,如僅是“路過”或稱號召衝進“行政院”是“言論自由”等,乃至於不服判決仍要上訴,均說明了他們對“公民不服從”或許缺乏認識,甚至雖認識但卻妄想“偷換概念”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