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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琴和新黨主席吳成典等人將正式控告蔡英文瀆職和圖利罪。(中評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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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台北6月10日電(記者 張嘉文)前新聞局長鍾琴不滿蔡政府處理新冠肺炎疫苗問題不當,發起具狀告發蔡英文、“行政院”院長蘇貞昌、“衛福部長”陳時中等3人涉嫌瀆職、圖利和偽造文書罪。鍾琴11日早上將和新黨主席吳成典、孫文學院總校長張亞中、新黨市議員潘懷宗、李慶元、侯漢廷、藍天行動聯盟副主席錢達等人一同到台北地檢署正式按鈴申告。
以下為鍾琴訴狀全文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瀆職、圖利重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染疫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益情逐漸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為護航高端、聯亞等二支“國產”疫苗,先於“109年”即以種種內部行政要求,導致林全之東洋公司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無法順利採購到台,有新聞報道可參。
繼而又於“110年”5月新冠變種病毒已然入侵台灣,病疫流行明顯蔓延之際,竟仍持續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障礙,要求出具原廠授權書等方式刻意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甚至當日本考慮基於人道回報,打算捐贈“我國”彼等目前擁有豐沛庫存之AZ疫苗時,報載卻經“我方”高層表示“僅有緊急需求100萬劑”,“七月份後國內生產將有整備”。此種無視於民間施打疫苗之大量、緊急需求,形同刻意“管控”國外認證疫苗進口,只為“護航”“國產”高端及聯亞疫苗之明顯圖利行為,至告發日截止已釀成國人新增染疫確診上萬病例、死亡超過3百多人之實際重大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聯亞疫苗公司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及聯亞兩支疫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卻一再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疫苗整備方面“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具名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連番漲停板來到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尚未通過人體試驗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不但大幅縮短廠商研發、試驗之時間和成本,更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全體“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更有甚者,根據路透社6/5報道,“國產”疫苗公司之一的聯亞生醫United Biomedical Asia (UBA),其美國母公司UB已於“109年”5月增資改組,背後最大股東為美國黑水公司老闆普林斯。該公司所研發的疫苗UB-612則是屬於COVAXX所有。這支疫苗在台灣進行了60人的第一期人體實驗。近日正在做3000多人的二期實驗。這支疫苗,就是聯亞的疫苗。如此看來,在“我國”“衛福部”食藥署率爾通過“國產疫苗”二期解盲審查並給予“緊急授權使用”之後,不但以“本國”資金為主的高端可以配合股市操作收割暴利,連實質上為外資所控制的聯亞生醫,都可順利將其未經三期試驗之疫苗即予上市施打的潛在理賠風險,全數轉嫁給台灣的政府與社會。
(三)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110年”5月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AZ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各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及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四)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3000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五)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六)“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英文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七)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請 鈞署調查: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道均有報道,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被告等明知公務員應恪盡職守,卻故意廢弛職務,罔顧百姓之建議,對於防疫、疫苗引進毫無作為,更為圖利高端疫苗,而以種種行政程序拖延、否准民間之快篩、普篩及疫苗之進口,該行為已該當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 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鈞鑒
具狀人 鍾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