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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專案報告指出,裴偉任鏡電視董事長期間,以自己名義與停雲公司簽訂契約等情節涉有違反公司法外,也認為鏡電視營業報告暨財務報表存有疑義。(中評社 鄭羿菲攝) |
NCC書面報告指出,“鏡電視公司”曾有兩次申請設立“鏡電視新聞台”,一次是2019年12月,以公司發起人裴偉名義申請。惟該案於委員會議做成決議前,當事人於2021年5月間自行撤回,該案作結。另一次是2021年5月以董事長陳建平新團隊名義,提出“鏡電視新聞台”申設許可。NCC於2022年1月19日以5票贊成、2 票反對之票數,做成許可之決定。
NCC書面報告表示,在辦理鏡電視2021年案件(即第二次申請)期間,鏡電視公司及該公司代表人陳建平董事長多次向NCC強調,該公司與鏡週刊各自獨立。
但2022年1月間,NCC接獲民眾陳情反映,裴偉擔任該公司有給職顧問、鏡電視員工與鏡週刊人員共用等情形,當時鏡電視公司回覆:“裴偉自辭任該公司董事長後,未擔任該公司任何職務,亦未擔任該公司顧問,該公司未支付任何費用予裴偉等”。
NCC書面報告強調,NCC以附款方式課予義務,明確禁止“與該公司其他集團共用人力”等,如有違反,最嚴重者得廢止原處分,以確保鏡電視公司與鏡週刊明確切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