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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26日上午11點將宣判結果,大批電視台在台北地方法院進行連線報導。(中評社 鄭羿菲攝) |
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約新台幣46萬元,被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罪、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涉貪案件的其餘4名被告中,3名助理已認罪,包括綽號“小兔”的前帳房兼行政主任黃惠玟、高辦主任陳奐宇、公關主任陳昱愷,而綽號“水母”的前公關主任王郁文則堅不認罪,力挺高虹安到底。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高虹安在庭訊時自認,此案是有道德瑕疵,但是否可上升到貪污的7年重罪?若合議庭判她偽造文書有罪,對她是很大的教訓,但若被判貪污有罪,新竹市長身分就要被停職,而且無從司法救濟。
法律規定,縣市首長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將停止其職務,案件若二審改判無罪,可復職。但判刑確定者,將解職,並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但若剩餘任期不足2年,就不再補選,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至任期屆滿。
另外,依照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規定,涉犯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除名或停權,端視民眾黨中央評議委員會的決議。由於高虹安現在是新竹市長公職,因此具有民眾黨當然中央委員一職,但在2023年9月民眾黨中評會已決議,對高虹安停權,在判決確定無罪以前,高虹安不得聲請恢復黨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