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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涌誠(左)與張武修(右)。(中評社 黃筱筠攝) |
中評社台北8月16日電(記者 黃筱筠)台大校長遴選爭議不斷,“監察院”16日召開教育文化委員會,歷經半年多來調查,認為“教育部”及台灣大學有明顯重大違失,審查通過對台大及“教育部”的糾正案。
根據“監院”提供的新聞參考資料,查案“監委”高涌誠、張武修認為校長當選人管中閔在獲台大核准兼職前,即出席台哥大相關會議,違反兼職相關規定。
“監察院”教文委員會今天上午審查兩名“監委”調查的“國立”台灣大學新任校長遴選涉有違失案,經半年多調查,陸續詢問“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姚立德、“法務部次長”蔡碧仲、“金管會”證期局局長王詠心、台大相關主管等有關人員,此外,一名台大校務會議代表、兩名遴選委員、3名校長候選人為匿名受訪。
委員會最後通過糾正“教育部”及台大,並針對台大產學合作回饋金收取不合理現象,促檢討改善。
糾正案文指出,台大財務金融學系教授管中閔,是台大非兼任行政職務的專任教師,是領有“國家”俸給的公立大學專任教育人員,自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等相關規定,事先以書面報經學校審查,確認不影響其教學本職工作而獲核准,才得至與學校有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機構兼職。
調查指出,管中閔獲邀自2017年6月14日起,兼職擔任台哥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等職務。其中,獨立董事部分,是在2017年4月28日即向台大提出書面申請,並於2017年5月17日獲核准,符合規範所定程序。
“監察委員”高涌誠表示,台大身為台灣高等教育龍頭卻長期不依法行政,僅18.46%專任教師依歸定於學校核准後,始就任兼職職務,相較其他公立大專學院專任教師兼職者約有31.9%符合規定之平均數據,顯然不足為各校表率。
高涌誠表示,台大行政人員是“監察院”可以監督範圍,但是他們尊重行政人員的自治,“台大怎麼議處,我們尊重,之後台大校長遴選案怎麼處理,我們交給“教育部”,這件事情是可受社會公評,因此,我們這次沒有提出議處,也沒有彈劾任何人員。
“監察委員”高涌誠、張武修調查台大校長遴選案,針對管中閔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部分,認為是在書面向台大申請獲核准後才兼職,符合規範程序;但在管兼任台哥大審計委員會及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二職務部分,則是在台大尚未核准即違規兼職在先,已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情節明確。
高涌誠說明過程不斷強調,因為管中閔目前沒有兼任行政職,也無法對他有調查的權限,此案沒有針對個人,只是客觀的陳述。
他強調,“教育部”長期未能有效督促、輔導個公立大專院校落實“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未杜絕類似爭議,並防止實務發生曲解法令“師師相互”情形,“教育部”應儘速就現行法制闕漏通盤檢討,速謀改善。
高涌誠表示,校長遴選相關法規以及大學自治是受到法律監督,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保障,並要在法律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他更表示,在台大校長推薦表內有一個專兼任的欄位,且最後也要管中閔簽名,“可以確認專兼任那一欄是空白”,“自我揭露是失靈,但我沒有說管中閔刻意空白”。
張武修指出,糾正是兩個單位,是“教育部”、台大,他並說,“台大有點愧對國人”,遴選委員都是德高望重的人,台大行政單位沒有負起遴選過程完整資料蒐集。他更說,兼職是現在教授都有這樣現象,“學校變成只是老師寄放戶口地方,讓他們可以出去兼職”。行政人員讓這樣事情發生,很遺憾,雖然痛苦遺憾,但是希望“教育部”與台大可以學習這樣經驗。
調查報告也提到,現行“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之相關規定,規範密度尚有不足,業衍生實務多起“國立”大學遴選爭議;“教育部”與遴選委員會對“適法性”認定意見相左時,究應如何處置欠缺明確規範等問題,均核有違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