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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修。(中評社 楊騰凱攝) |
中評社台北9月17日電(記者 楊騰凱)“以核養綠”公投發起人黃士修不滿“中央選舉委員會”拒收補件連署書,13日開始絕食抗議,至17日已絕食超過90小時。“中選會”16日發布2000字的新聞稿強調,法律未授權“第二次收件”或“補件”。黃士修17日也以1500字新聞稿反批“中選會”有三大行政怠惰,雙方隔空叫陣、文攻,爭議難落幕。
黃士修點出的“中選會”三大行政怠惰包括:
第一、無法清楚說明到底何時是公投綁大選的截止日期。
第二、對於已知將發生的業務,毫無因應準備。
第三、法學素養低落。
黃士修新聞稿全文:
【絕食,是為了對抗政府在選舉上違法舞弊——敬覆“中央選舉委員會”】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黃士修
各位好,我是黃士修,作為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也是這次政府違法拒收連署書的受害者,目前正在“中選會”門口絕食抗議中。
看到“中選會”13日對“以核養綠”公投第二次送件所發布的新聞稿,以及陳朝建副主委受訪時的跳針回覆,在在顯示正副主委已自甘淪為執政者的東廠領袖。在此,我必須要嚴正指出“中選會”違法濫權之處,兩位身為法律學者的東廠正副領袖,也該回去重修行政法。
陳朝建副主委說,依法沒有再次收件的問題、對所有公投案一視同仁,卻說不出他依的是什麼法,哪一條法,只好用虛偽的公平性來搪塞。我們可以由一系列刻意的行政怠惰,看出“中選會”的獨立地位已經蕩然無存。
“中選會”作為行政機關的第一個怠惰是:無法清楚說明到底何時是公投綁大選的截止日期。
“中選會”對於公投綁大選的截止日應依照法令,依照現有流程與相關法令,綁年底大選的最後期限應該是9月14日。陳英鈐主委卻對這個公投綁大選的法定截止日期,不願也不敢公開承認,即使底下公務員都與主委不同調。
真實情況是,陳英鈐三番兩次透過媒體放話,甚至多次點名“以核養綠”公投,說“中選會”人手不足、作業時間不夠、沒預算,不斷將截止期限提前。
“中選會”作為行政機關的第二個怠惰是:對於已知將發生的業務,毫無因應準備。
“中選會”始終無法說清楚相關的日期,所根據的理由居然是“中選會”人力不足。整個公投申請從提案階段,至少已經超過兩個月了。“中選會”居然還無法事先因應?
作為一個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最重要的職掌業務,人手不足、作業時間不夠、沒預算,從來就不是理由。“財政部”有因為人手不足、作業時間不夠、沒預算就不查稅嗎?
“中選會”作為行政機關的第三個怠惰是:法學素養低落。
遍查《公民投票法》、《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甚至《行政程序法》,都沒有“只能點收一次”的條文。實務上,民眾去戶政機關、“外交部”領務局辦事,或是去法院遞交文件或書狀,都是在截止期限內可隨時再送件,從未聽說有拒收情形。
依照公投法,第二階段連署期限有6個月。“以核養綠”公投是在6月底開始第二階段連署,因此在12月底之前,隨時可再送件。也就是說,無論綁不綁年底大選,“以核養綠”在9月13日第二次送件,“中選會”都無權拒收。
“中選會”的墮落在,行政怠惰之餘還理直氣壯。接下來,讓我們看看“中選會”是如何硬拗。
陳朝建跳針的公投法第13條,是在戶政機關審查不足額之後,才通知提案人一個月內補件,約束的對象是“中選會”,不是公投領銜人。這條規定根本不適用於“以核養綠”第二次送件。
行政程序法第6到第10條,乃是“憲法”保障之最小侵害性原則的體現。陳英鈐受命打壓“以核養綠”公投成案,屢屢違反“不得為差別待遇”、“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等法律原則,並下令“中選會”官員否認媒體報道主委發言,更在記者面前公然指稱媒體寫假新聞。
這就是我們負責主辦年底大選和公投的“中選會”,甘為執政者爪牙的嘴臉。這個“中選會”,不但是執政者的爪牙,無所不用其極地打壓人民權利,還擴權到法律審查和新聞審查,根本是極權政府的鷹犬機關。
我從9月13日下午1點30分開始,在“中選會”門前,帶著志工一張張辛苦簽來的第二批聯署書,現在已經絕食超過90小時。
如果一個國家,需要人民用生命要求行政機關依法收件,這個國家還能算是民主法治國家嗎?如果一個年輕人,最後只能用肉身抵抗執政者的惡意,這個國家的未來還有希望嗎?
有這樣公然違法舞弊的“中選會”,只要陳英鈐還坐在主委的位子上,我們年底還需要投票嗎?不如現在就直接宣布民進黨候選人通通當選,當然,前提是要跟對派系。
喔對了,我忘記因為年金改革,所以“中選會”根本找不到選務人員。那正好,真是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