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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選後新政,陸客申請來台,財力證明從新台幣20萬元降為10萬元,增訂每年不得停留超過120天。(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11月30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昨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降低陸客來台觀光存款條件從新台幣20萬降為10萬元,並增訂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的規定,以促進觀光正常發展,落實人流安全管理。新規定將在報“行政院”核定後上路。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放寬申請來台觀光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20萬元調降至10萬元。同時,增加陸客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及歐盟申根等國家的有效簽證,可取代財力證明。
“內政部”指出,過去發現許多大陸來台民眾,事先申請來台觀光,卻從事打工或其他非觀光的行為。為維持兩岸旅遊品質及秩序,這次在修正草案增訂陸客來台觀光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20天規定,其主要是考量觀光活動性質屬短期停留。
對此,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召集人李奇嶽表示,相較於泰國、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大陸人士來台滯留未歸脫逃率極低,但許多東南亞國家都已免簽來台,台灣雖與大陸關係較特殊,但若從條件上來看,更希望能取消財力證明限制;至於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20天等主要是針對少數商務客,較沒有直接影響。
觀光業者普遍認為,陸客來台門檻調降對促進觀光有些許幫助,但真正影響陸客來台觀光,兩岸政治氛圍才是關鍵,更希望看到兩岸關係和緩,陸客來台自然就會有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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