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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蔡崇義、王幼玲召開記者會說明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違法兼職的調查報告。(中評社 楊騰凱攝) |
中評社台北2月14日電(記者 楊騰凱)“監察院”13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蔡崇義針對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及教職期間違法兼職的調查報告,並於14日上午舉辦記者會說明。記者會中提出的參考資料羅列出管中閔四大涉嫌違失之處,包括擔任政務官期間替壹週刊寫社論獲取報酬、任職“中央研究院”期間未經許可兼職他校講座教授、任教台大期間兼職未申報、赴西安交通大學講學疑似重複領取生活費。
王幼玲、蔡崇義為蔡英文提名之“監委”。
針對管中閔任職“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期間,固定以匿名方式為壹週刊撰寫社論,每年獲取約65萬元的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先前已通過管中閔的彈劾案,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此次“監察院”則是通過管中閔擔任其他職務期間的兼職問題,後續將函請“教育部”、台灣大學依規定辦理。
此次調查報告列出管中閔疑似違失之處如下:
一、管中閔2012年2月6日至2015年2月3日,擔任高階政務官、機關首長,卻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固定匿名為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每年約65萬元報酬。
二、管中閔於“中研院”任職期間,赴政治大學兼任講座教授、赴中央大學兼任講座教授、赴財團法人勇源教育發展基金會兼職並領取報酬,未申請服務機關許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三、管中閔任教於台灣大學期間,另於政治大學、中央大學、勇源基金會、壹傳媒台灣分公司、暨南大學、台經院、兩岸企業家峰會等學校、團體兼職,未申報台灣大學核准。另外在國泰金控兼職,平均每年可領取150萬元的報酬,卻僅於第一年曾向台灣大學提出申報而奉准。這些情節均已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
四、管中閔2007年6月20日至6月23日,曾申請赴西安交通大學金禾研究中心講學,西安交通大學邀請函註明“有關落地的食宿費用由我校負擔”,但依“中研院”函復資料,管中閔仍申請支領訪問西安大學3日期間的生活費357元美元,有無重複領問題,將移請“中研院”釐清並依法處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