仉桂美表示,大陸人民的事務歸陸委會管轄,從來都不在“外交部”職掌當中,“外交部”掌管外籍人士事務,如果大陸人士屬於外國人,那就歸“外交部”管轄即可,為什麼還要特地成立陸委會?最主要的關鍵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事務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依據《憲法》授權才有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既然兩岸條例來自《憲法》授權,屬於特別法,位階自然更高,其他法令如《國籍法》都是一般法,特別法當然要優先適用。
仉桂美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明訂,是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來自《憲法》直接授權另訂的法律條文並不多,在兩岸條例之下,稱呼台灣為“台灣地區”,大陸則為“大陸地區”,這是“一個國家”的概念,所以才分成兩個地區,主權衹有一個,如果是兩個國家,就應該會有兩個主權,所以兩岸是兩區,與兩國概念不同,國家統一是《憲法增修條文》的目標,進而才會授權設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仉桂美表示,民進黨目前在“立法院”席次不到一半,要透過“修憲”尋求“台灣獨立”根本做不到,而現在“內政部”用《國籍法》來處理,要求陸配議員放棄大陸的“國籍”,當然有指涉大陸是另一個國家的問題,可是要處理大陸人士的事務,不應該適用普通法《國籍法》,而是特別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因為我們並沒有承認對岸是國家,如果承認了,就和我們的《憲法》抵觸。
仉桂美表示,民進黨有一個非常矛盾的迷思,他們試圖透過法律來處理政治問題,用法律來處理兩岸事務,卻忽略了《憲法》是所有法律當中最上位的,民進黨陷入邏輯上的矛盾。假設將來有人為了被民進黨政府要求放棄大陸國籍的問題提告,我們必須要問,一般的司法能夠受理嗎?因為這是政治問題,更不用說《憲法》本就有明確規定。
仉桂美指出,就因為是政治問題才會入憲,《憲法》代表憲政,《憲法》位階比一般法律還要高,納入《憲法》的議題都是憲政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憲法》象徵最高意志,法律只是執行的公器,民進黨把這些問題都搞混了,如果要用《國籍法》處理陸配在台事務的問題,就與我們的《憲法》精神完全扞格,《憲法》未將兩岸定為兩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