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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監總局:《條例》對直播帶貨作多方面規範
http://www.CRNTT.com   2024-04-10 00:49:21


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中評社 李子寧攝)
  中評社北京4月10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新聞辦公室4月9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網信辦、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豐富了消費供給,但由於“台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條例》對網絡消費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這些對直播帶貨同樣適用。在此基礎上,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範。

  有記者提問,我們現在發現直播帶貨越來越火,但同時虛假營銷的行為也在不斷發生,請問《條例》如何細化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以及直播平台經營行為的監管?

  況旭表示,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豐富了消費供給,但由於“台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近五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傳統電商,說明發展和規範還不平衡。《條例》對網絡消費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這些對直播帶貨同樣適用。在此基礎上,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範。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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