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段磊、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熊鴻亮聯合發表了《偽命題帶來的真問題:論“法理台獨”現實危害》一文。該文指出,“台獨”分裂勢力認為,在台灣地區“法律”,尤其是“憲法”層面正式宣告“獨立”, 對於“台灣”成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具有尤為關鍵的構成性意義。大陸學界也多從這一角度認識“法理台獨”的現實危害。然而,從學理推導之,台灣當局始終是仰賴更高權威存在的叛亂政權或地方當局,台灣並不具備“國家資格”,台灣也不可能通過非法、無效的“單方獨立宣言”取得“國家資格”,因而“法理台獨”在目標意義上注定是一個無法實現的“偽命題”。鑒於狹義的“法理台獨”仍會提供國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使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廣義的“法理台獨”還會持續誤導台灣民眾國家認同、對國際社會輸出錯誤“台灣現狀”認知,“台獨”分裂勢力為實現“法理台獨”目標而實施的行為及其危害後果構成我們在反“台獨”鬥爭中需密切關注的“真問題”。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李夢然、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特聘教授李非聯合發表了《兩岸企業合作發展路徑方式變化與前景》一文。該文表示,兩岸企業合作發展的路徑選擇因合作企業所掌握的資源不同而有所差異。兩岸企業合作創新是企業合作發展的根本出路,轉型、升級、轉移等方式已成為兩岸企業合作發展的主要選擇。由於兩岸企業合作是企業適應經濟環境發展變化而做出的一種應對措施,基於合作動力機制,兩岸企業採取某種政策措施推進企業合作發展的目標,並產生影響企業發展、產業發展和區域發展的經濟效應。
本期“港澳”欄目刊發了《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構建與協調——以歐盟和美國經驗為鏡鑒》一文。該文作者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教授談蕭表示,粵港澳大灣區具有探索我國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獨特優勢,但目前尚存在遵循制度不同、標準差異較大、制度銜接較差等法律難題。探尋外國經驗發現,歐盟涉及多關境、多司法區, 美國則有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體制,二者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共享規則,對於大灣區具有鏡鑒價值。在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共享的立法理念上,歐盟強調個人數據嚴格保護基礎上的跨境流動或共享,美國則強調共享基礎上的個人數據權利保護;在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共享的監管模式上,歐盟是主動型監管,美國是限制型監管。二者的共性規則有: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知情-同意”規則;明確的金融數據流動共享者法律義務與責任;高效協調的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歐盟和美國的經驗能給大灣區帶來防範個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法律風險、構建金融數據流動共享法律規則、協調金融數據流動共享監管機制等方面的啟示。大灣區需要強化金融數據管理制度的對接、提升金融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保護水平、構建金融數據流動聯合監管機制。
本期“南海”欄目刊發了《中國與東南亞南海聲索國雙邊漁業合作路徑與挑戰》《賴清德執政後台灣可能的南海政策走向與風險》兩篇文章。
海南師範大學南海區域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員鄭澤民發表了《中國與東南亞南海聲索國雙邊漁業合作路徑與挑戰》一文。該文通過梳理我國與東南亞聲索國的雙邊漁業合作實踐,總結不同漁業合作路徑安排,探討不同合作安排對繼續深化漁業合作的影響,同時分析東南亞聲索國有關漁業合作的立場,認為東南亞聲索國主張的“漁業合作”在不同場合具有不同的內涵,影響了漁業合作的深化,最後提出進一步推進雙邊漁業合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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