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及部分國安案件的不公開審判,吳英鵬表示,《香港國安法》規定,審判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布。他指出,不公開審理不等於“秘密審判”,也不等於不審理。無論公開還是不公開,開庭的過程都是嚴格遵守程序和保障被告人權利的,例如聘請律師的權利等。此外,判決結果一律公開,公眾可以通過判決書了解經過和審理結果。吳英鵬進一步指出,案件涉及公共秩序、國家安全或者當事人的私隱是常有的事,各國都有禁止旁聽的例子。
吳英鵬提到,限制採用陪審團也是出於類似理由。《香港國安法》規定,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以不採用陪審團制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判。他強調,不是所有國安案件都排除陪審團,只是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這三類理由,才不採用陪審團審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行為往往涉及國家秘密,如由陪審團審判,可能導致國家秘密洩露;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具有涉外因素,情況較複雜,有時涉及國與國關係,不適宜由陪審團審判;恐怖活動犯罪通常是一種有組織犯罪和暴力犯罪,陪審團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可能受到恐怖活動組織威脅。從外國司法實踐來看,一些國家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審判程序中,也採取了限制陪審團審判的做法。
最後,吳英鵬闡述了《香港國安法》對於市民生活的積極意義,包括人身安全與自由、社會經濟活動及政治活動三方面。人生安全與自由方面,《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香港社會恢復平靜,暴力活動大幅減少;基本法規定的市民權利依然存在。但權利不是絕對的,每個人的權利以其他人權利為界限,國安法可以在法律上更好、更清晰地劃分權利邊界。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廣大市民行使包括遊行、示威在內的權利更為自由了。
社會、經濟活動方面,香港經濟活動有了更穩定的營商環境。外資不僅沒有撤走,反而獲得了安全上的保障。
政治活動方面,從政者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危害香港繁榮穩定本身是一項基本的政治倫理。《香港國安法》、“愛國者治港”原則及選舉制度的完善,將這項政治倫理落實成為法律要求,淨化了香港的政治生態,對香港未來政治發展有極大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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