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6日電/網評:支持政府修法 明確禁止仇恨言論
來源:大公網 作者:陳凱文
水警總區女高級督察林婉儀在追截走私快艇時,不幸墮海殉職。任何一個擁有基本良知的人,都會為此事感到傷痛。
讓人憤怒的是,部分立場傾向亂港派的人,竟然在對方墮海後,用改篇的流行曲歌詞,“呼籲”警方停止搜救,甚至有公職人員在網上發表幸災樂禍的言論,當中包括消防員、懲教人員和警員,結果事後全部遭到停職。
對執勤期間殉職的警員冷嘲熱諷,固然值得抨擊,但是此事背後反映的現象,更加值得深思。可以肯定的是,此事反映國安法頒布實施後,社會雖已恢複秩序,勾結外國勢力的亂港政客被依法追究,不少亂港組織亦已自行解散或被依法取締,但是亂港勢力在“修例風波”期間挑撥的仇警情緒,餘毒仍未清除。
在此情況之下,才會造成一些人在警員殉職時,發表如此冷血的言論。另一方面,事件亦反映一些人以為發表仇恨言論不違法,加上香港并未實行網絡和手機實名制,所以才會如此肆無忌憚,發表這類煽動社會對立的言論。因此,我們在譴責這些冷血言論的同時,亦要思考如何堵截仇恨言論的散播。
說到這里可能有人會說,禁止發表仇恨言論,將會損害言論自由雲雲。但是言論自由本來便不是亦不應是毫無限制,《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款也訂明:發表自由和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締約方可為了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而以法律形式加以限制。
事實上,不少西方國家,如:法國、德國、英國、美國及加拿大等都有立法制定仇恨罪,禁止任何人因對方的種族、語言、宗教、性別、性取向、年齡或政治立場等,而對其作出羞辱、攻擊或霸淩行為,可見立法禁止仇恨言論的發表,乃是大勢所趨。<nextpage>
與此同時,《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任何人企圖作出、准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即屬犯罪。
換言之,其實單憑現行本地法例,任何人在林督察殉職後,發表任何對其嘲諷或者作出羞辱的言論,意圖引起其他政治立場的香港居民之敵意,即屬涉嫌觸犯煽動意圖罪,只是回歸以來,當局亦甚少引用此一法例提出起訴,可能因此令部分人產生錯覺,以為發表仇恨言論毋須負上刑責。
由是觀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表示,會考慮將來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時,是否加入仇恨罪,實在十分可取。當局將來草擬法例條文時,亦應訂明仇恨言論的種類,以及清晰地把網絡散播煽惑他人或仇恨言論,納入規管範圍。同時,當局應實行網絡和手機號碼實名制,防止有人可利用網絡的匿名身份發表仇恨言論,以適應時代的變遷。
除此之外,是次涉及發表仇恨言論的公職人員,不但涉嫌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更涉嫌違背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誓言,但從法理上而言,他們違誓之行為,只會受到行政處分,卻沒有刑事罰則。因此,《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尚有值得完善的地方,實在應該再作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