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16日電/據人民日報評論,1971年,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從字面含義、磋商過程和嗣後國際實踐看,該決議不僅解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而且承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然而,近來美國有智庫在民進黨當局資助下炮製報告,蓄意曲解聯大第2758號決議,妄稱決議未處理台灣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渲染“台地位未定”,為民進黨當局謀“獨”拼凑所謂“法律依據”。有關說法在法律上絲毫站不住腳。
聯大第2758號決議在國際法上確認了一個中國原則。談一個中國原則離不開一個基本事實: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3年,中英美三國首腦發表《開羅宣言》,明確要求“將日本竊取於中國之領土,如滿洲(中國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在其1945年投降書及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中也承諾遵循《波茨坦公告》規定。因此《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一系列國際法文件,確認了台灣屬於中國的歷史事實。台灣歸還中國的事實也構成二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否認台灣屬於中國的圖謀也是對這一秩序的公然挑戰。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沒有改變“中國”這一國際法主體的領土範圍,改變的只是中國在國際上的代表由“中華民國”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由於美國等外部勢力的干涉,蔣介石集團長期竊據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正因為如此,聯大通過第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從字面含義看,決議使用“恢復”“驅逐”“非法占據”等措辭,清楚表明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若其中的“中國”不包括台灣,則無需驅逐“蔣介石的代表”。當時蔣介石集團聲稱其代表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上述措辭表明,國際社會把被非法占據的包括台灣在內的全中國的代表權歸還給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決議磋商過程中,所謂台灣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和國際地位已被徹底否決。聯合國會議記錄顯示,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等2758號決議提案國認為不能因蔣介石盤踞台灣,“就同意割裂中國領土”;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並非“《聯合國憲章》第十八條第二項(新增會員國等)範疇”。與此同時,美國等提出的所謂中國和台灣當局在聯合國“雙重代表權”、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提案,則被認為“非法且顯然不符合目前現實、正義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未獲通過。這意味著,聯合國認可中國的領土範圍未受到任何影響,台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地位從未發生改變。
從國際實踐看,一個中國原則早已成為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都遵循一個中國原則。聯合國對台灣的稱謂使用“台灣,中國的省(Taiwan, Province of China)”,從未接受“台灣護照”等台灣當局簽發的文件。聯合國秘書處法律事務辦公室官方法律意見強調,“聯合國認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沒有獨立地位”,“台灣當局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政府地位”。在一個中國原則前提下,中國和181個國家建立外交關係。美國也在1972年“上海公報”中聲明,“美國認識到,在台灣海峽兩邊的所有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美國政府對這一立場不提出異議”;並在1978年“中美建交公報”中明確,“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著深厚的歷史事實和法律基礎。罔顧歷史事實、回避《開羅宣言》等一系列國際法文件、曲解聯大第2758號決議,是對國際法的嚴重違反,也是對戰後國際秩序的挑戰。所謂“台在聯合國代表權未定”“台地位未定”之類謬論於法理不容,於事實有悖,更不合國際民心,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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