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2日電/據新華社報道,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為36名。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是年滿十八周歲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選舉會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本人提出不願參加的除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的成員。
選舉會議成員名單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第六條 選舉會議第一次會議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的提名,推選19名選舉會議成員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一人。
主席團主持選舉會議。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會議。
第七條 選舉會議舉行全體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
第八條 選舉會議成員以個人身份參加選舉會議,並以個人身份履行職責。
選舉會議成員應出席選舉會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應事先向主席團書面請假。
選舉會議成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索取、接受參選人和候選人的賄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謀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以利益影響他人在選舉中對參選人和候選人所持的立場。
第九條 選舉日期由選舉會議主席團確定。
第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選舉會議成員15人以上提名。每名選舉會議成員提名的代表候選人不得超過36名。
選舉會議成員提名他人為代表候選人,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提名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