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早晨,三位。林太,國務院已批准李家超的辭職,但未有公布接任人選,其實你有否建議由誰接任?如有,是否不是中央的理想人選?任期只餘兩個多月,長時間懸空職位會否阻礙政府的工作,例如抗疫等?有否“兩手準備”,在仍未有任命時,政務司司長的工作會如何分配?另外,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若不由政務司司長擔任,有否屬意何人出任,何時會公布?謝謝。
行政長官:第一,沒錯,剛才新華社已公布,國務院已按照我在《基本法》下的建議,免去李家超先生的政務司司長職務,其後特區政府亦已發出新聞公報。若你記得,昨天我在同一場合回答類似問題時已詳細交代,行政長官就主要官員的安排在《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下有兩方面,第一方面是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第二方面是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就主要官員作出免除職務的決定。後者,即建議免除李家超先生的政務司司長職務,已獲國務院批准;但前者,即本人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或以署任安排處理接下來不足三個月的政務司司長職務,我尚未收到通知。正如我昨天所說,這兩件事情,無論署任還是任命,我認為應一併考慮。
政務司司長當然有一定的職責。事實上,在抗疫工作中,政務司司長應擔當統籌各局的工作,所以其職位暫時懸空會對各方面工作有一定影響,但我昨天亦請大家放心,這些工作一定有人處理。尤其本人曾擔任政務司司長四年半,大體上政務司司長的工作不會為本屆政府餘下任期帶來很大問題,但我現在不是說未來兩、三個月也沒有政務司司長,只是假設地回答你的問題,即若沒有政務司司長的署任或實任安排,工作安排會如何。政務司司長的法定權力不算很多,但也有部分是在法律列明的,反而你提到其在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角色並非在法律列明。我昨天已解釋,資格審查委員會相關的本地法律列明由行政長官委任一些主要官員和非官守委員構成資格審查委員會,委任的官守成員必須是主要官員,必須是在《基本法》四十八條下由我提名並獲中央委任的主要官員,人數為二至四名,並無提及由哪位擔任主席。沒錯,現時資格審查委員會只餘下兩名主要官員,因政務司司長請辭後,其位置未被填補,另外早前民政事務局局長辭職後,選擇安排署任其職位,但署任安排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的條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只餘下兩名主要官員也可,因法例規定須二至四名,但我正研究需要再委任至少一名主要官員以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因委員會有三名非官守成員,若只有兩位官員,似乎不太適當。適當時候會向大家公布委任誰加入資格審查委員會;合資格被委任的人士有很多,因還有很多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五款由中央任命的主要官員。
另外,政務司司長有很多行政工作,例如主持內部統籌會議、統籌回歸25周年的慶祝活動,這些工作部分會由相關局長暫時擔任;若須由政務司司長的上級處理,當然我本人會處理。多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