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鋒指出,《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為打擊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今次的《意見》針對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就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讓打擊“台獨”有章可循,具有很強的震懾力,其中“缺席審判”、終身追責塑造出“境外不是法外”的高壓態勢。
陳曉鋒繼指,對分裂國家罪的認定標準,《意見》明確規定了四項具體情形,包括發起建立“台獨”組織;以“修法”或“公投”等方式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台灣獨立”;在歷史、文教等領域竄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這四項認定標準十分有針對性,可謂切中要害,有效打擊現時島內“台獨”勢力的分裂行徑。以後無論是“台獨”勢力推動台灣加入國際組織,還是在島內搞“去中國化”等行徑,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陳曉鋒認為,《意見》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明確規定了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可以頒布通緝令、可以缺席審判;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意見》對不同程度的“台獨”罪行提出了具體的量刑標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等。量刑標準體現了大陸依法治國的原則,展現了對嚴重的分裂國家行為毫不姑息的明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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