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說,1997年香港回歸時,曾有香港學者提出“新憲制秩序”的概念,並凸顯香港基本法作為“小憲法”的定位,這是不夠準確的,帶有法理的局限性,也對“一國兩制”的法治實施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我們必須從“一國兩制”的完整性來看待香港特區憲制秩序問題,一方面必須突出憲法至上,將憲法作為最終制度根源,基本法也來自於憲法授權和規範,另一方面則肯定和維護基本法作為憲制性法律的合理地位,強調憲法和基本法共同確定了特區憲制秩序。
這一定型論述從法理上排除了若干片面甚至錯誤的“一國兩制”理解方式:其一,將《中英聯合聲明》作為香港憲制基礎,這是混淆了國際法與國內法,並為英國干預留下缺口,還人為貶低了中國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其二,將憲法與基本法對立,過分凸顯“兩制”的分別憲制屬性,沒有看到或刻意迴避憲法的至上下與整合性,將基本法作為所謂自足的“小憲法”,這是香港法律界既往常犯的錯誤。
田飛龍強調,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香港國安法是這一憲制秩序的產物,既具有憲法上人大特別授權決定的合憲性根基,也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而成為基本法規範秩序的一部分,是符合憲法與基本法的,是“一國兩制”的重要制度發展。香港本土派及外部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詆毀與攻擊,一方面來自於對“一國兩制”的片面理解,另一方面則是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政治排斥,是不具有法理根據和正當性的。
田飛龍表示,香港的制度更新已經完成了“由亂到治”的基本面構造,香港國安法逐步深入實施並對社會面產生深刻影響,新選舉法及“愛國者治港”刷新香港民主秩序與運行規範。圍繞這些制度變遷的法理與政策論述也已經基本定型,並在二十大報告中獲得權威化、系統化呈現。政府工作報告根據政府職能和關注點予以確認和簡要陳述,是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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