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戶政策”方面,委員亦在當日會議上通過以下建議:
(a)要求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並須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以及
(b)將“定期暫准居住證”的期限由最長12個月縮短至最長四個月。在四個月限期過後,有關租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
根據“富戶政策”,公屋租戶在公屋住滿10年,每兩年須申報入息、資產,及有否於香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若租戶拒絕申報,便需遷離單位。若公屋住戶的家庭入息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五倍,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現行公屋入息限額100倍,便須遷離其公屋單位。未住滿十年的租戶無須申報入息及資產,但房屋署若接獲舉報並證實他們在本港擁有私人住宅物業,則不論其居住公屋年期,仍須遷離公屋。在“富戶政策”下,須遷出公屋單位而有暫時住屋需要的住戶,可申請“定期暫准居住證”居住於該單位,有效期由終止租約日期起計,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在暫居期間,住戶須每月繳交暫准居住證費,其金額相等於所住公屋單位的雙倍淨租金另加差餉或市值租金相等,以較高者為準。
發言人說:“現行‘富戶政策’下,我們未有要求公屋租戶在住滿十年之前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作出申報。為優化現有機制,我們將要求公屋租戶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向房屋署申報戶主及所有成員有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如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將會被終止。此外,於申報表中,公屋租戶及所有成員須表明同意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向房委會申報。所有名列在申報表上年滿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須簽署,以示知悉、同意並遵守在申報表上的條款。租戶亦須授權房委會可向有關政府部門及公/私營機構查核租戶資料,如被核實虛報資料可遭刑事檢控。要求公屋租戶簽署申報及聲明能讓租戶更明確地意識到入住公屋的要求和責任,有助進一步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
發言人續稱:“此申報表即為上述有關打擊濫用公屋政策的申報表。新措施實施後,戶主及所有成員將於同一份申報表內申報持續居於單位、已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另外,自二○一七年十月落實經修訂的“富戶政策”以來,房屋署共向約820個需遷出公屋單位的富戶發出“定期暫准居住證”,最終有超過一半住戶(約460戶)因入息和資產重新符合“富戶政策”或其他原因而無須遷出其單位。發言人表示,縮短“定期暫准居住證”至最長四個月可以減低富戶利用暫居期調撥資產以逃避交還公屋單位的可能性,更符合社會期望。在四個月限期過後,有關住戶必須遷出,房屋署不會重新評估其資格。若相關人士有特殊情況(例如入息驟然下降),可循現行機制就房委會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