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8日電/據大公報報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七月二十八日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一首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的判決,引起香港社會嘩然。律政司此後就相關判決向法庭呈交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發言人強調:“作為公眾利益的監護人,律政司司長申請該臨時禁制令是為了履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國歌的尊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詞雖然表示,有關歌曲無疑曾被用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臨時禁制令申請所禁止的四項行為都明顯是或相當可能構成犯罪行為,但原訟法庭卻因為一些並非有說服力的理由,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司法人員須深刻領會立法原意
事件令人聯想到由黎智英案引發“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判決爭議,行政長官去年11月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去年12月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這引申出一個重要問題——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三年多,社會上仍有部分人還沒有準確領會國安法的內涵、旨意和制定的初衷。
夏寶龍主任指出,“要深刻領會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確保香港國安法得到全面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均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司法人員更需要深刻領會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
事實上,國安法教育的對象不能僅僅限於普羅大眾。一直以來,我們強調全社會要加強國安法教育,但對於司法人員的國安法教育,即全面準確理解、不折不扣貫徹實施國安法,卻略有不足。這不利於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也不利於社會穩定。畢竟在普通法系下,一旦相關判決背離國安法原意,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將對香港國安法的執行產生長期的傷害和影響。
從高法原訟庭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的判決來看,司法人員至少在如下幾點需要認真思考,是否與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不一致:
一是國安法的凌駕性問題。用非涉及國安案件的考量標準來處理此案,對於案件的重要性緊迫性判斷,是否有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最高的原則”?二是如何準確理解國安法第四十七條關於行政長官根據國安法發出的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的相關表述,法院應否遵從行政機關的判斷?三是司法機構是否主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四是將言論自由、保障人權與踐踏國家安全底線混為一談,是否妥當?
香港國安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是在大陸法系下立法,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特區實施,也就是在實行普通法系的香港落實。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但作為“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換言之,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國安法落地執行需要通過香港的司法來實現。正是如此,香港司法人員準確理解香港國安法,對國安法融會貫通,更顯得重要和迫切。
對國安法的認識首先是觀念問題。國安法絕不是可有可無,也不是一般性質的法律。黑暴帶給香港的慘痛教訓已經證明,國安才能港安,國安才能家安。世界各國、無論是實行普通法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十分重視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因此,對國安法的認識,首先要認識國家安全具有凌駕性。
·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當前世界不太平,而香港的安全局勢則更加複雜。香港是國家的“南大門”,也是國家最開放的城市,美西方因此試圖將香港當作遏制中國的棋子。當前涉及國安的風險既有看得見的也有看不見的,有政治經濟的,也有社會文化、意識形態方面的。未來涉國安案件難免以各種方式呈現,司法人員重視國家安全,深刻領會香港國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是現實和客觀的需要,如此方能築牢國家安全防線,對國安案件嚴格把關,高度嚴謹,確保案件公正合理的處理,確保國家安全及公眾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香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獲得法律的堅實護航。
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既要發揮專門機構的作用,也要依靠廣大市民的共同參與。全社會每個人都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參與者、推動者、受益者,而不是旁觀者。有心,才會有力,才會變成自覺。要在全社會加強對香港國安法的學習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全社會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
作者 陳成爐 江西省政協委員、江西省旅港同鄉會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