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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照: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
中評社台北5月6日電/700萬張防疫保單將壓垮台灣產險業?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5日宣布12日起“快篩陽即確診”,引爆產險業反彈。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邵之雋昨天在臉書發文呼籲,面對著新台幣800億的巨災損,產險業者已到生死存亡關頭,呼籲“金管會”應頂住壓力,引用民法第227-2的規定,讓產險業終止契約、退還保費。
財團法人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為財政部、產壽險業者,以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推動成立。
台灣2300萬人,這波已售出700萬張防疫保單,針對疫情大爆發,官方拋出快篩等同確診,保險公司岌岌可危。
邵之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法學組學士、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博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事務學院國際關係博士後研究員。
邵之雋說,真正要解決的,是因為防疫政策不斷改變可能造成保險契約不穩定的情況,這也是他說當政策要從清零轉為共存時,防疫險的保單應該要馬上終止,因為它會造成理賠的不確定性。在人性的驅使下,擠爆醫療量能是理所當然的。
邵之雋表示,如果真的covid-19在認定上,真的變成一般感冒的時候,依照契約條款產險公司是不用理賠的,“金管會”還能要求產險公司理賠嗎?如果不能,那“金管會”要如何解釋為什麼同樣的保單,同樣在相同的保險期間,有些能獲得理賠,有些不能?他想“金管會”會說,因為防疫政策改變,導致情事變得不一樣了。就因為防疫政策隨著疫情會改變,情事會變更,也因此防疫險政策應該要有更高的可預見性與一致性。現在隨波逐流的防疫險政策,只會讓整個醫療量能被癱瘓而已。
邵之雋強調,其實當政策轉為共存的第一天,“金管會”該做的,也許是頂住壓力,依照民法第227-2條:“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的精神,讓產險公司終止其契約。
邵之雋說,產險業不能平白終止契約,而是必須有附帶條件,也就是終止契約的同時,除了退還保費,保險公司應在保單基礎保費外的附加費範圍內,給予被保險人一定倍數的懲罰性違約金,當作保險人期待利益的損害。此外,甚至也可以要求,對於終止的保險契約,在原存續期間的範圍內,如果被保險人因罹患covid-19,導致中重症者,應比照原契約理賠作為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