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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場(中評社 陸文煜攝) |
港交所正與不同持份者接觸、聆聽意見,對各項議題不會有既定立場,並會在充分瞭解市場需求和考慮相關風險後,期望在明年內提出具體建議,並進一步諮詢市場。
我們相信上述措施落實後,香港的上市平台將更有效為不同類型的企業,特別是科技公司和中小型發行人提供更寬廣和靈活的融資渠道,有利推動市場發展,亦為證券及其他相關業界帶來更多機遇。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除了致力加強證券市場的寬度和深度,我們同樣重視提升上市發行人的質素,確保普羅大眾投資者的權益得到保障。為回應市場人士擔心“殼股”問題導致市場出現沒有實質營運或業務的上市公司,帶來投機炒賣活動及增加市場被操控的風險,港交所經諮詢市場後於二○一九年十月修訂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支持其營運。
在執行有關條文時,港交所會按發行人的個別情況,包括其業務模式、經營規模及往績、客源規模及類型等多方面因素,並參考相關行業的慣例與標準作出全面評估。若發行人的業務只是由於市況而出現暫時性的縮減或暫停,將不會被視為違反上市規則第13.24條。
若港交所在綜合考慮後認為發行人未能符合要求,會按上市規則第6.01(3)條將有關證券停牌,給予發行人復牌指引,並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發行人最多18個月重新符合有關要求。若發行人未能於限期內符合復牌條件,港交所會考慮取消其證券的上市地位。雖然我們認為仍有必要繼續透過相關規則保持市場質素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因應疫情可能對部分停牌發行人的復牌進度帶來影響,若發行人由於疫情出現特殊情況,港交所將會按個別情況考慮作彈性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