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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中評社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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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台北5月9日電/台灣人遭誘騙前往海外工作卻淪為豬仔遭囚禁凌虐事件,近年來層出不窮,相關案件頻頻躍上媒體版面,但仍有不少人持續上當受騙。“立法院”今日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針對意圖使他人出境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招募對象為未成年,刑期將加重一半,最重可處10.5年。
綜合台媒報導,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院”提案指出,鑑於近來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赴柬埔寨、杜拜等國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等案件頻傳,因此修法嚴懲。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意圖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從現行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上修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遭詐民眾為18歲以下未成年者,刑期將加重二分之一;另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若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以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刑期刑同樣加重二分之一。
三讀條文同時擴大沒收範圍,若犯上述罪行者,其參加、招募、資助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
此外,原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相關規定,也在此次修法中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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