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3月10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獲得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准。根據方案,中國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其中深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是內容之一。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點,是科學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監管中的職責。下一步,應以國務院機構改革的實施為契機,加快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推動中央和地方加強金融監管協調,更好地防範化解區域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
現實需要
廣州日報發表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文章表示,地方金融監管,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據法律法規,對地方金融市場、金融組織、金融行為實施監督和管理。前幾年,隨著金融管制放鬆,中國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發展較快。在互聯網浪潮之下,以P2P網貸為代表的網絡借貸平台更是一度野蠻生長。儘管產生這些非正規金融機構來自於市場需求,但未納入監管的地方金融組織和類金融機構過快擴張,顯性和潛在的金融風險不斷累積。近年來,地方性金融產業迅速發展所帶來的潛在不穩定性和風險問題,開始成為影響地方金融運行效率和金融安全、決定地方金融能否健康發展,甚至是地方經濟與社會能否保持穩定的重要因素。
出於應對地方金融組織迅速增長、金融行為日益多元及金融風險加快暴露等現實需要,中國在堅持金融監管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逐漸將地方金融監管的部分職能及風險處置責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擔,金融監管在事實上由“單極單層”體系轉向“單極多層”體系,地方金融監管問題由此而來。2002年,上海市率先成立金融服務辦公室;2008年起,各地金融辦開始在職權、編制、機構設置上走向獨立。截至2011年底,所有省級政府都成立了金融辦。2009年,北京市將金融辦升級為金融局。2017年以來,各省將金融局(辦)升格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加強對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與此同時,部分省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總的來看,近年來中國自下而上探索優化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取得積極進展,加強了對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化解,也推動了地方金融業發展。但在當前日益複雜的金融環境下,中國地方金融監管還存在著諸多不足和問題。
一是地方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建設不足。雖然中國金融法律體系不斷完善,但在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方面仍然較為薄弱,缺乏國家層面統一的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除《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外,其他關於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規則均為部門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層級和效力較低,對違法金融行為威懾力不足,難以有效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合法權益。雖然部分省份進行地方立法,但對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理解不盡一致,部分機構和活動游離於金融監管之外,也難以對跨區域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監管。
二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權責分工不清晰。長期以來,由於缺乏法律規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監管目標上存在差異且不明確,地方金融監管對象和監管標準不統一,存在較多的監管空白和監管重叠,監管效率較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接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黨的建設、紀檢監察等均歸口在地方黨委政府。因此,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在高管任免、風險處置中難以協調的事時有發生,地方政府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往往難以有效履行。
三是地方政府金融監管部門角色衝突。地方金融監管局往往加掛金融工作辦公室、金融服務局等牌子,承擔推動金融市場建設、促進地方金融發展、擴大企業融資等職責。因此,地方金融監管局將促進金融發展甚至招商引資作為其重要工作,造成與金融監管、風險處置等職責和角色衝突。在實踐中,越權審批設立地方金融組織、違規擴大地方金融組織經營區域等現象較為普遍。由於缺乏明確要求,地方金融監管局監管權限、專業能力、人員編制等均較為有限,難以有效承擔監管責任。
2017年7月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2023年政府工作報告在談到當前困難挑戰時,指出“一些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暴露”,強調要“有效防範化解重大經濟金融風險”,“防止形成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這些都對加強和完善地方金融監管提出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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