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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吳怡玎。(中評社 俞敦平攝) |
私校代表們痛批,私校退場條例,是私人興學的地獄門。它沒有給予私校轉型、再生、接續辦學的機會,而是直接將私校推向懸崖。這不僅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也違反教育基本法鼓勵私人興學、注重城鄉教育均衡發展的意旨,以及私立學校法保障私校自主辦學、維護私校特色的旨趣。它浪費了人民的納稅公帑,也浪費了社會的教育永續。它阻斷了有意願、有能力接辦私校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投入,也阻斷了私校轉型“小而美”特色優質系所的發展。
私校代表們要求私校退場條例,應該修正為私校再生條例,應該尊重“憲法”、教育基本法、私立學校法的精神,也應該符合行政行為的法律比例原則。他們認為私校再生條例,是私人興學的曙光。它可以讓有意願、有能力接辦私校的自然人或法人投入的私校教育,也可以讓私校轉型“小而美”特色優質系所,發揮其教育創新、多元、競爭的優勢。它可以回歸教育產業的自由機制,也可以重新擬定教育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