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一些主張“台獨”的學者片面解讀《舊金山和約》的台灣條款,以“日本放棄台澎”,直接得出“台灣地位未定”,為“台獨”製造國際法律依據,稱:“1945年蔣介石的國民黨政權來台灣接收,是代表盟軍從事軍事占領。當時的台灣是處於盟國的軍事占領(Military Occupation)之下,而不是由中國取得主權。”
台灣光復包括接受日軍投降和中國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兩個方面。陳儀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接受台灣日軍投降,是奉聯合國中國戰區總司令蔣介石之令,承接台灣的軍事設防權,實際上分擔了盟軍原先設想的直接軍事占領任務。同時,陳儀又是中華民國台灣省行政公署長官,接收台灣、澎湖列島的領土、人民、治權、軍政設施及資產。這是日本侵占台灣後中國人民從未放棄的使命,對於中國人民而言,是收復失地。從《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約束力看,此舉又屬恢復行使主權。台灣光復,不僅僅是中國軍隊對台灣實行軍事占領,更是中華民國政府對台灣行省實施有效行政管轄。
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基於歷史事實、國際法理、國家實踐。國際社會普通承認台灣是中國領土。台灣有學者曲解《舊金山和約》台灣條款,散布“台灣地位未定論”,為“台獨”尋找國際法依據,其對歷史事實的陳述是不完整的,其邏輯論證是不能成立的,其在國際法條文上是站不住腳的,其結論是經不起歷史驗證的,其在政治實踐上是有危害的,必須予以堅決駁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