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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與相關部門於6月21日下午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中評社 李子寧攝) |
三是嚴厲懲處。《意見》突出打擊重點,針對危害嚴重、應予嚴懲的情形,細化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的認定標準,為從嚴懲處提供遵循。例如,《意見》規定,多次參與“台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在“台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或者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分裂國家罪的“積極參加”,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實施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當認定為“罪行重大”,依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馬岩表示,需要強調的是,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就總體而言的。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意見》也作了一些從寬規定,以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