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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中評社 李子寧攝) |
中評社北京6月22日電(記者 李子寧)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21日下午聯合舉辦專題發布會,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印發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等進行解讀並答記者問。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局長田昕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台獨”頑固分子涉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有記者提問到,請介紹《意見》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利的相關規定及主要考慮。
田昕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台獨”頑固分子涉嫌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享有辯護權等訴訟權利。
《意見》第16條、第19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委托辯護人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打擊震懾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益的統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在委托辯護律師時,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規和本《意見》的規定執行。例如,在缺席審判程序中,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一至二名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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