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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遭北院裁定收押禁見,準備上囚車移送土城看守所。(中評社 張穎齊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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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台北9月5日電(記者 張穎齊)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圖利弊案,台北地院5日下午2點開第2次羈押庭,承審法官認定柯涉貪罪嫌重大,裁定羈押禁見。法官裁定書曝光,認定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法院裁定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的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柯“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柯貫徹意志,迥然若揭。
裁定書說,柯文哲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新台幣200餘億元,因此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裁定書指出,本案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不過,柯文哲所為,究僅係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法官認為,偵查是一浮動狀態,隨證據及資料獲得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甚至轉成賄賂罪重刑,則柯文哲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
而且,柯文哲所述仍與已羈押的沈慶京、應曉薇、彭振聲等所述不一,為保障柯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的貞潔,且柯文哲目前所涉犯圖利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確有事實足認他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指出,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的具保擔保之。
裁定說,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貪污犯行造成沈慶京在京華城案即獲有200餘億元的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為確實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將柯依刑事訴訟法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