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2日電/陳水扁昨天在台灣高等法院庭訊表示,自己是執政黨敗選的卸責對象,合議庭在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檢討敗選沒多久,就提延押,搭配得天衣無縫,“我夫復何言”。
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在扁案(“國務費”、龍潭購地、洗錢等)中被控貪污、洗錢,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移審高院後,高院9月24日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
高院今天提訊陳水扁開準備庭,由於檢辯雙方討論“國務費案”中機密外交的祕密證人傳訊,因此從上午9時30分到下午2時都採秘密庭,祕密證人討論完後,庭訊才恢復公開審理。
但審判長鄧振球在討論完準備程序後,突然問律師與扁“若本院認為有繼續羈押必要,裁定被告延押,被告有無任何意見?”,庭訊從原本的準備庭一下轉變為延押庭。
由於羈押期限到12月23日才屆滿,陳水扁與律師都有些錯愕;律師團批評羈押已違無罪推定原則,也妨礙扁的訴訟防禦權。律師鄭文龍說,自己很有信心,“國務費案”會判無罪,因為案件是制度問題,非犯罪問題,若判有罪,是政治問題。
陳水扁則表示,審判長的問法“讓我的心都涼了,我真的沒有任何期待”,審判長顯已有心證,這也是律師團曾建議再提撤銷羈押、具保停押,但他都沒提的原因。
他說,馬英九在國民黨中常會作敗選檢討時,怪罪扁案偵辦速度過慢,“這是‘國家元首’把手伸到法院來”,公然干涉司法審判。合議庭在馬英九檢討敗選沒多久,就提延押,“搭配得天衣無縫,我夫復何言?”。既然已成執政黨敗選卸責對象,當階下囚只有認了。
陳水扁並舉第665號“釋憲”文為例,強調不能僅以重罪作為羈押理由。他也說,馬英九雖宣布施行聯合國2人權公約,但他的案子都沒符合2公約,他是因有利證據被隱匿才遭起訴,希望人權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能公正審判,自己絕不會逃亡,因為逃掉永遠不能洗清冤枉。
審判長最後諭知,合議庭將於評議後,以書面將是否延押的裁定送達當事人,陳水扁的部分另訂明年1月8日再開庭,陳水扁還押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