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進黨這種主張,以後詐欺犯等台灣刑法上的輕罪嫌犯都可以大搖大擺到大陸做案,送回台灣就沒事了。詐欺集團是靠電話層層轉接犯案,可以跨國、跨區經營,綠營這種訴求,不但害大陸人民,也害台灣自己人。
馬政府訴求這14名台籍嫌犯應送回台灣,和民進黨的立場一樣。但即使按馬政府定調說法,“台灣人在中國大陸犯罪,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並無“境外犯罪”無法可罰的問題。詐欺犯依“中華民國刑法”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台灣司法頂多關一半就可以假釋。即使最重判5年,2年半就可以出來了,何況一般都判不到5年,這也是台灣詐欺事件層出不窮的主因。
“陸委會主委”賴幸媛10日在“行政院”記者會上強調,“詐欺嫌犯若遣送回台,將予嚴懲。”惟依法最重判5年,關2年多就可以假釋,這叫嚴懲,不是說笑?同時,依台灣“法務部”的說法,未來可傳大陸的被害人來台作證,是否可行仍有待商榷,如果嫌犯送回來了,卻因難以偵察在大陸的犯罪行為,最後草草結案,就便宜了那些嫌犯。
馬政府和民進黨都主張將嫌犯送回台灣,儘管對於是否屬於“境外犯罪”的見解不同,同樣難以達到伸張正義的目的。這是該案在司法層面的嚴肅問題。
在政治面,馬英九最近下令,官方必須稱對岸為“中國大陸”或“大陸”,不得稱“中國”,以落實“憲法”意旨。反映在該案,台灣“法務部”昨天也正式宣示,大陸屬“中華民國領域”。不過,這等於是主張“中華民國”對大陸有管轄權,反獨的目的達到了,但要實行上是有問題,且經不起考驗的。而且,以兩岸密切往來的程度,未來大陸人也有可能在台灣犯罪,屆時又要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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