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8日電/台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1月24日舉行,“監察院”表示,“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25日起得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期間自許可收受日起至11月23日。
據中央社報道,今年11月24日將舉行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
根據政治獻金法,“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及縣市議員等4類擬參選人,得自4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3類擬參選人,得自8月25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
“監察院”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4月10日將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http://sunshine.cy.gov.tw)公告2018年“‘直轄市’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擬參選人申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注意事項”、“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申請表”等,有意願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擬參選人,可自行上網下載。
“監察院”指出,依據政治獻金法,擬參選人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並應依法設立收支帳簿,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的收支時間、對象及金額等明細,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監察院”說,如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