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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中評社 倪鴻祥攝) |
中評社台北2月17日電(記者 倪鴻祥)民進黨政府阻絕兩岸交流,今天上午“行政院”會通過陸委會擬具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供人頭名義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最高2500萬元罰鍰。
另外,兩岸人民條例這次也建立關鍵技術人員赴陸審查機制,若具有關鍵技術者、法人、團體及相關成員若未經許可逕自接受挖角,可處新台幣最高1000萬元罰鍰。
“行政院”上午舉行院會,會後記者會由“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主持,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出席說明“兩岸人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查通過後實施。
此次修正重點有二,一是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
二是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陸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指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正在建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層級化保護體系,因此配合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鑑於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區投資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形愈趨頻繁,也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法律規範,已嚴重影響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
因此,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草案也規定,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