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務實推動淨零轉型,維持產業國際競爭力
(一)務實推動能源轉型
發展綠能、節能、儲能、強韌電網都是國際趨勢,也符合去年在杜拜舉辦的第28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會議(COP28)的國際共識。然而,“我國”再生能源推動進度不如預期。產業界對低碳能源之穩定供應有所疑慮,特別是COP28大會決議中已將核能、低碳產氫(藍氫)與再生能源並列為國際建議的推動方法;因此,產業界再次呼籲,不論是燃煤、燃氣、再生能源,還是核能、氫能都應列入考量,俾規劃最適切的發電結構,以確保2030年供電無虞及達成減碳階段目標。零排碳的核電可作為基載能源,有助於增加電力調度彈性,我們很高興聽到代理台電董事長的曾文生次長在1月16日的年終記者會表示,台電會準備資料向新“國會”報告,核二、三延役的條件,未來一切會遵照“國會”與政府決議,我們也期待能源的配比能有更好的安排。
(二)檢討碳費徵收合理方式
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環境部”規劃2025年開徵碳費,以石化業為例,石化產品須以上下游垂直整合來計算碳費,下游客戶無法吸收成本,只能關廠或向“國外”採購化學原物料,台灣石化業相關產業鏈將面臨關廠危機,且屆時如果沒有同步向進口產品徵收碳費,將造成產業不公平競爭的現象,勢必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衝擊,尤其以內需為主的水泥業首當其衝。
工總去年12月29日安排由常務理事陳煌銘率隊,拜會“行政院”鄭副院長文燦並獲得善意的回應,包括:
1.“環境部”提出碳費徵收方式,恐有損及經濟及國際競爭力之虞,不能貿然實施,碳費徵收相關辦法一定要與產業充分溝通。
2.碳費設計除要達到減碳功能,須考量國際貿易的公平性及一致性。碳費應該要評估設計免費核配額度機制的可行性。依總排碳量徵收碳費,如不合理,氣候變遷因應法就應儘速修訂。
3.沒有減碳技術的製程就不要徵收碳費,否則產業無減碳技術,無法達成減碳目的。
4.碳費議題要提高到“行政院”層級,由各部會就碳費徵收的時機、費率及徵收對象與免費碳排核配量之合理性共同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