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總統”選制改變是否須要“修憲”?翁曉玲認為應無必要,並提到“憲法”原意是採絕對多數決之多輪選舉制,因此,當選人必須得到過半數投票權人的支持,如果第一輪選舉沒有過半,則進行第二輪投票;沒有過半,再進行第三輪投票,直到候選人獲得過半支持。當時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設計,就是希望藉由反覆確認民意,產生出具有最堅強民意基礎的“總統”、“副總統”。
翁曉玲說1992年“憲法”修正,但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並未明訂“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採幾輪投票,僅規定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因此將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修正為“二輪投票制”,不但沒有違反“憲法”增修條文,反而還更貼近行憲前期的原貌。
翁曉玲強調,“總統”選舉二輪投票制的好處,可讓許多小黨和獨立參選人有更多機會去參選和宣傳理念,有助於多元意見表達及討論;對選民而言,因有第一輪投票的機會,可以不必過早被迫策略性“棄保”,而讓多元且前瞻性的國政主張,得以利用第一輪充分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