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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繼續打政治泥巴戰 註定遭續押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25 01:03:36  


陳水扁不懂得在北所“韜光養晦”,難怪二審合議庭裁定繼續羈押。中央社圖
  中評社台北9月25日電(記者 倪鴻祥分析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昨晚針對陳水扁所涉貪污、洗錢等案的上訴案召開移審庭。經過近4小時庭訊,扁滔滔不絕提出自辯,甚至主動提出多項限制條件以求換取停止羈押,由於扁沒有從法律角度提出新事證,高院合議庭依然裁定繼續羈押。其原因在於。

  台灣司法體系,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所有案件經一審判決後,仍有可能在二審翻盤,即在於法官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有所不同。既要讓二審法官認定與一審法官有所不同,就必需在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裡,提出與一審判決認定不同的合理解釋。

  即便是移審庭,法官裁量被告是否有繼續羈押必要時,被告也必須提出更明確且值得信賴的保證,才能取信於法官,安心放人。但扁完全沒有充分利用先前被收押在北所的機會,作好準備。

  扁在移審庭自我陳述時,不斷的重覆一審時的辯解內容,不斷的反問高院合議庭,舉凡理髮、官邸睡的枕頭等等生活物品是否算貪污?卻完全沒有提出新的說法,也無法合理說明子女將“國務機要費”做為私用,推翻一審的認定。扁已忘記二審合議庭審理上訴案件,必須由被告提出合理疑點,證明自己無罪的基本原則。

  扁在法庭內自我陳述,講到激動處,還以台語表示“當個‘總統’難道要這麼讓人看不起嗎?”此語一出,完全透露扁“政治至上”的心態,表現出身分尊貴的心理,根本忘記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基本原理,也忘記司法長期追求審判獨立,最厭惡“政治凌駕法律”的觀點。

  扁雖然提出限制住居、軟禁、註銷護照等多達8項條件,以求換取停止羈押,但二審合議庭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的三項基本要件。扁從特偵組聲押到一審羈押的過程,不斷用政治力干預司法偵審。扁家人還遭檢調發現有威脅證人之嫌,加上海外洗錢帳戶至今沒有匯回台灣繳交公庫,扁想獲得二審法官信任,簡直難上加難。

  尤其扁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實屬重罪,逃亡的可能性相對提高,扁所處立場已明顯不利,卻還不懂得在北所“韜光養晦”,難怪二審合議庭裁定繼續羈押陳水扁,所提的說明,直接回歸法律明定的羈押要件,不論被告犯罪是否成立等問題。至於二審合議庭言明扁仍可另行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此為被告應有的權利,根本不算法外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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