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5日電/台灣部分“立委”和籃球界人士推動大陸球員來台灣打“超級籃球聯賽”(SBL),“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傾向認為大陸球員來台打球,等於“來台工作”,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需經過“立法院”決議通過才能放行。
聯合報報導,劉德勳昨天在“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大陸球員來台灣比賽,可以分為“來台工作”或“體育交流”兩種型態,大陸球員參加SBL,究竟是那一種型態,“體委會”要先釐清。
劉德勳說,專業交流就按照現行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的規定辦理,但如果定性為“來台工作”,就必須依照兩岸條例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先經“立法院”決議,才能讓大陸球員來台參賽。
雖然劉德勳一開始回答問題時表示,大陸球員來台,要由“體委會”先“定性”,但之後他又表示,如果大陸球員來台灣是加入職業球隊,“那性質就很清楚了,怎麼還能說是‘交流’呢?”言下之意,依“陸委會”認定,大陸球員來台打SBL,將被視為大陸人士來台工作,必須經“立院”同意才能放行。
|